高消费利弊分析

时间:2021-09-08 16:05:39 作文素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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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消费利弊分析

“限制高消费令”是限制高消费令的简称。“限制高消费令”按照目前通常的理解,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在应对执行难的实践中,这并不是一个新鲜招数,广州早在三年前已有基层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尝试过这一举措。最近,在湖南、湖北、上海等地法院又在进行一定程度的尝试,同时也引起了新一轮的讨论。本文也就“限制高消费令”的利弊谈谈笔者的观点。

先谈谈“限制高消费令”积极的方面。如今确实存在这样的现实,逃债之风屡见不鲜,信用环境恶劣,一些人连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置之不理。一方面拒绝履行法定偿债义务;另一方面又私下进行高消费活动,肆意挥霍。法院由于很难找到他们的财产,也就无法对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现象的深层危害是带来整个社会的信用恐慌和信-用-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法院创新地尝试用“限制高消费令”来对付那些“老赖”,希望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迫使其履行偿债义务,让恶意逃债付出更高代价。这一举措丰富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弥补了法律的缺陷。实践中解决了部分难以执行的“骨头案”。据报道,今年2月初,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出湖南省首批“限制高消费令”,此举激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结果,被曝光的16件案件当事人中有9人主动找到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有的偿还了欠款,有的制定了还款计划。目前,首批“限制高消费令”公布的案件中已有160多万元案款执行到位。由此可见,确实也收到了一些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从而为最终达到净化信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目的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作为应对执行难的一个辅助性举措,“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意义,正如某些法律专家认为的那样,更多的可能还在于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谁违背了社会公平,谁践踏诚信原则,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看到“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它还存在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要想让“限制高消费令”一路走好,我们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考虑。所谓的“限制高消费令”现在还没有法律依据。据了解,目前各地法院开出的“限制高消费令”一般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2条、第223条所作的任意性解释(引申)。但是,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限制高消费令” 作为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也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好,无疑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的一种限制和剥夺,而“老赖”在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不管欠了权利人多少钱,其公民身份并未因此有丝毫改变。此时,其人身权与原告的财产权相比,在法理上是上位权与下位权的关系。因此,原则上,在《自然人破产法》出台之前,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之前,任何法院无权炮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强制措施。如果现在非法用限制人身自由(包括通讯、出行、购物等等行为),甚至恨不得在被执行人脸上烙上“老赖”两个字,以期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那么,我们只能嘲笑法律的无能,只能说明法律文明的倒退。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就可以执行其财产;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以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藏匿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调查、搜查等措施;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举证或者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如果还无法查明,只能视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为此时的被执行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绝大多数)确实无履行能力;另一种是(少数)还有藏匿财产。我们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此时,法院依据什么判断其有藏匿财产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呢?如果已经判断其有藏匿财产,为什么不设法追查呢?而对确实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又有什么意义呢?想来想去,有点牵强。在国外,确实也有类似做法,可一般是针对破产自然人的(譬如我国香港地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限制高消费令” 作为学术探讨未尝不可,可有些法院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或作为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施行,未免草率,甚至有违宪之嫌。解决“执行难”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文旨在善意提醒法律人应该坚持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