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时间:2022-06-30 22:42:06 手抄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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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明确对象和范围是进行管理的前提,我们讲公路保护,保护的对象和对象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如果对这个问题社会一般认知已经基本一致的话,可以不必再次明确,但是这一问题本身还存在矛盾和不明确的地方。

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公路用地的概念问题

公路法将原本的“公路留用地”概念简化为“公路用地”的错误应该纠正。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恢复原来公路留用地的概念,引入公路建设用地的概念,用公路用地涵盖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留用地。

——公路用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应该明确

公路管理要不要对管理对象进行确权?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公安交警部门同样管理公路又为何无须确权呢?原因在于,交警的管理是单一的秩序管理,公路管理涉及秩序和路产两个方面。公路管理机构除了对公路的使用人使用公路的秩序进行管理之外,还要维护国家路产。对于路产管理来说,涉及路产损害索赔和管理瑕疵赔偿,由谁索赔和赔偿,必须明晰,因此要确权登记。由此看来,公路产权登记的必要性,一是做好公路保护,产权明晰是基本的前提,进行产权登记可以是产、权、责明确清晰;二是加强国有财产管理的要求。

——明确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使用同一起算点,导致原本性质不同的二者相互交叉,界限不清,再加之公路用地和建控区的管理制度不同,以及执法者的素质问题,造成对破坏公路用地的处理不一,有时执行公路用地的管理制度,有时执行建控区的管理制度。这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安定性原则,破坏了守法者的心理预期,纵容了执法者的肆意,应该纠正。公路用地和建控区的范围是在大量既成公路存在的情况下规定的,这一规定既要面对将来又要解决历史遗留;但是,公路法只给出了概念,如何处理过去与将来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尚待明确。

——明确管理对象

对于大中桥梁、隧道周边的管理、夹公路村镇和开发区建设管理、建控区外采矿和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明显超出了建控区的管理范围,虽然管理是应该的,但是缺乏明确的说法,而且公路法的规定也有些散乱。这一问题其实仍是管理对象不明造成的。在管理对象里引入公路保护区的概念,用其涵盖建控区和行为管制区,用行为管制区的概念统一上述建控区之外的管理行为,这样,既有了管理的名分,规定也相对集中,更有利于执法者操作。

——明确公路的概念

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将“公路”限定在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这一定义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实施已经失去意义,因为如果认为验收前的公路不是“公路”,那么公路规划和建设就不必遵守公路法的规定。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并未废止,因此,在实践中混淆了对公路的界定。同时,在农村公路建设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公路”家族中还要拒绝“村道”也是不合适的。

另外,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公路管理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这也是需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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