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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精选6篇)
细细品味一本名著后,你有什么总结呢?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千万不能认为读后感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1
本书由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著,全书共有3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提出了法理学学习与研究需要探讨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通过分析正义和秩序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展示作者的法律哲学思想和观点。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常见的术语和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我深刻领悟到他所提倡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
全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通过阅读本书可以感受到博登海默扎实的法律功底。对于读者而言,通过博登海默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学习和了解博登海默本人的法学思想,还可以了解西方法学、特别是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络,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2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一直将法律的范围聚焦在中国和现代上,认为只去了解中国现代法律就能具备法学生的法律认知和法学素养。读了这本书,我这狭隘的思维方式终于被打开了,我开始意识到要想学好法律,做一个有思想有底蕴的法律人,要学会融会贯通,探究中外联系和古今差别与进步之处。
这本书的开头有这样一句话“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的善恶,法律史如何展开,因为无生命的法律在绝对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这句话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制定体现人类共有的意志。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法律建立在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服从之下,而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有序合法生活也依赖公正合理的法律的实行。 作者在致中文版前言中有一段话特别感触我,“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为在这些想对超前的基本价值中,有较为重要的自由、安全和平等。我认为符合现社会的法律会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机构的平稳运行,而能够辅助社会发展、促进国家进步的法律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法律。这既需要我们甄别前朝的可借鉴之处和摒弃之处,又要超越现社会的基本价值,才能实现法律的绝对合理化。
法律最注重理性,理性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在探究外国法律中过程中,作者主要从古典时代、近现代、现代这三个时代进行区分,既让我充分了解法理学在外国与中国的差异和共通,也让我认识到了法理学发展的奇妙。在西方古典时期,法律和宗教密不可分,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宗教占据主导地位。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的冲突和矛盾促使法律向前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 社会能得以运行是因为人类有共同坚守的社会法则,如果人们摆脱非自然的法律限制,那么与动物世界无异。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制定也是至高无上的。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3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作者是美国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后经邓正来先生翻译。自于1962年问世以来,该书不仅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材,启迪了无数学法之人的心灵和信仰;更是作为一本集大成之学术专著,为诸多孜孜探求法律本原的法律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该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是在对从古至今各大法学流派思想进行批评继承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的。阅读该书时,读者在每一种法理思想中穿梭,将每一位法学家的名字与他们具有光辉的'法学观点相联系起来,仿佛和他们一一问候,许多名字是熟悉的,如康德、卢梭、洛克;许多名字是陌生的,如霍布斯、普芬道夫、拉德布鲁赫。在博登海默这位法理鉴赏大师的带领下,去认识一群大师,是读者之荣幸。
总览全书,“综合”理念贯穿始终,从历史的综合,到价值的综合,再到方法、技术的综合,无不展现出综合法理学的思想和境界。博登海默以独到的见解、翔实的史料介绍了他理想中的综合法理学是怎样的图景,从中表达的是其对法律性质、法学方法论、司法技术等的独到见地,展现的是其对法律哲学、法理学与法律方法研究的至高境界。该书给我的最大感受是,虽然内容繁多,但是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优美,一路读来好像是开启了一次古今的心灵对话,也让我再次领略了法律的博大精深。
最后,分享书中的一句话,“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因此,我们要像一个耐心的向导一样,提着探照灯走入法律大厦的每一个房间、每一个角落,去发现不同学派所隐藏的真理。虽然我们找到的只是有限或部分的真理,但“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贵珍的建筑之石”。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4
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而后托马斯认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别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为主要,自然法是从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规则所组成,神法是上帝发布的一些具体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则是人世间订立的法律。其后出现了中世纪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论证。唯名论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而唯实论则认为外在世界存在与主观意象一一对应的实物。
等到了古典时代,政教开始出现分离,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若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第二阶段权力分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第三阶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卢梭。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求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可能是邪恶的。要成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斯宾若莎认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会导向争斗和失序;洛克反对霍布斯的专制形式,倡导有限权力政府。分权主要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最后人民说了算。孟德斯鸠则主张三权分立;到了卢梭时期,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和浪漫,他认为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实际上就是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在市民社会,个人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公意".卢梭的理论很容易导致专制民主制。
在古典时代之后,德国出现了先验的唯心主义思潮。以康德为首的学者认为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认为存在着两个世界,其中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物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康德更加倾向于认为外在物质的世界是虚构和无妄的。在康德的基础上,费希特则主张纯粹的唯心主义,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了唯心主义,他将唯心论由主管唯心主义拓展到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提出进化的新观念,他认为社会生活的种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能动的,进化的过程的产物。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黑格尔的这种进化的新观点为历史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历史学派在德国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而美国的梅因则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斯宾塞则提出了法理进化理论,他认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结果。而生存竞争、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则是这一进化过程中主要决定因素。文明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形态。第二阶段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开创新的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除了唯心主义、历史学派、自然法学派外,还有以边沁、穆勒和耶林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政府得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
在此之外,奥斯丁、凯尔森则提出了分析实证主义学说。该学说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奥斯丁试图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分离,凯尔森更加激进,他提出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学说,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价值判断。认为法律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之后还出现以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还出现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二部分作者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从秩序入手,从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角度、对比了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的缺点,从而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须维护世界的秩序。秩序成为法律形式上必须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素;紧接着作者又将视角投射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义的目标,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指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对正义的内涵却无从界定,他对比了历史上权威人士对正义的定义,有与理性相挂钩的、有与平等相挂钩的、有与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较。最后,作者一一比较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并区别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探析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学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整本书的脉络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干货多,读起来带劲。
从这本书中我学到很多。
第一,虽然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但从书的第一部分学习可以看出。所有学科的起源应该都是来自于对宇宙的追问和探讨,对人生意义的探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一系列哲学大家所探讨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们追问的是宇宙深处的秘密,人性的深处。人为什么活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现。从而衍生出法律这门学科出来。部门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宪法所赋予,这也就是所谓的宪法资源。而宪法存在的前提从哪里去获得?没有。任何问题的追问都会陷入对元问题的探寻,而元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这个答案的探寻就落在哲学家身上。以此推演,经济专业、社会学科、甚至是自然学科。所有现存的学科的无穷追问,都会面临一个问不下去的问题。所以任何的学科都需要价值前设。也就是说必须需要一个理论的基础以支撑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律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寻结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律的最原始的价值前设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义,这是让每个人、社会可以很好生活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秩序和价值的无上地位。法律就此沿着这两个价值基础开疆拓土,成为一门繁衍成长的学科。
第二,从第一部分历史上对真理的探寻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哲学家对不同的学说甚至存在大量的疑义和分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报失望态度呢?不是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任何哲学大师的学说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时代存活下来并指导当时的时代向前发展,就说明哲学的探寻能出成效。如果我们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民经验的总和"的说法,我们就可能更能够坦然面对不同学说的争鸣和互相挑衅质疑。不同时代学说之间的隔空甚至隔世对话,碰撞、争鸣,才更可能在新时代产生更灿烂夺目的时代成果。世界上有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不知道。但人们一直在前进。如果失去对未知的好奇和探寻,人将成为一潭死水,波澜不惊,历史终结,时代崩溃瓦解。
第三,单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我成功梳理了从古至今关于法律的争鸣,知道了何谓自然法学派、斯多葛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功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知道了各个领域的大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所接触的学派理论和学说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对于别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识而不是各个哲学家最原始新鲜的知识,并且我对于博登海默的知识传授可能都没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必须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师的著作进行拜读。其次,对于这本书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彻。这是我自己的看书问题。尽管我开始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看书写读后感的习惯,但对于书的精读仍然不够,仍需要好好锻炼。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5
2006年春天,经一位学长的推荐,我从西北政法大学中法图书店购回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但我很快发现,虽然我认识书中的每一个字,但我却读不懂这本书。这本书的价值和对一个法律人的意义我是清清楚楚。所以我不甘心这样放弃,就将书从书架移到床头,在它落了一层灰尘后,又放回书架,几年来这样反复多次,我所翻看的页数前后还不到50页。去年年底,因为一篇论文的需要,这本书又回到我床头,可我还是对它望而却步。直到两个星期前的一天下午。
那天我早早从单位回到家里,家里很安静,我像往常一样,靠在床上休息时,习惯性地从床头的书堆中取书来看,但我发现,上面的那几本书我基本上已读完,压在最底下没有看过的就是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于是随便翻开一页,翻到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这个章节,奇怪的是,这次我很快就沉浸在书中,因为当我看到边沁对法律作用的总结:“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在这四个目标中,安全是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安全”二字,像一道刺眼的光直射我的心底,有些刺痛我,让我这个有些麻木的神经终于有所觉醒。因为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正面临着种种的不安全,而这个警钟,早在十九世纪就被边沁放入法律的基本作用当中,而我们现在似乎忘记了,忘记法律最基本的用途。我们也曾是从这里出发,我们也曾以此为最基本目标,但我们在物质地追求中走地太快,我们只求更多的拥有,我们竟然忘记我们生活的社会最应保障的是什么?我们法制的目的和服务的终极目标是什么。这位十九世纪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我最早只是从老师的课堂中听到过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的名句,对他的其他思想知之甚少。而那天下午,当我看到他对法律作用的归纳这四个方面,尤其是对安全的论述,我的心还是为之一震,有一种被痛击的感觉。我们已进入21世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比我们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多。但是民众的安全感却并没有必然地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财富的积累而不断上升。2008年汶川地震中学校轰然倒塌的教学楼废墟中飘散的学生课本,成了国人心中不能碰触的痛。学生们因何而失去年轻的生命?难道仅仅是地震?还有毒奶粉引发的大头婴儿;2010发生在小学校园、幼儿园的血案;2011年“瘦肉精”、“ 添加剂”事件的发生。再看我们自己的个人生活,双层防盗门、家属楼上蜘蛛网一样的防护网一直网到顶层。我们生活中的每个人都能亲身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给我们自身利益带来的增长。但是我们对自己生活的担心也在日益俱增。所以“平安创建”又成了这几年在各地倡导工作,从农村到城区,从普通百姓到政府,大家都积极为平安创建作努力。我们似乎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种安全的保障。所以这种平安创建的工作不应一场运动,一个口号,而应当是我们长期坚守和要为之努力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它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它更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需求,无论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无论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安全无法保障,一切也就无从谈起。边沁在十九世纪的这个观点,听起来像是在昨天,但它超越了200多年的时空,仍响彻在我们的头顶。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任重道远。
边沁的理论和主张是从功利法学阐述法的作用,而生活在十六到十七世纪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霍布斯在当时就向世界发出了这样的呐喊:“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霍布斯的这句话,就像响在我们头顶炸开的响雷,让所有不分社会制度、不论社会财富多寡、也无论发达与发展的各个国家统治者,以及在这些国家从事社会管理的阶层和人员都应当从心灵中得到震撼: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的,一个想维护统治长久的政府、一个想让国家得到有序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政府,在任何时候,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应当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因为安全不仅是法律的一种基本职能,它更是直接制约和影响民众的生存质量,幸福感。所以霍布斯进一步说明:“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抚养孩子等基本需要得以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到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而无法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状况中予以实现。”这是一个生活在十六到十七世纪的人对安全与幸福关系的论述,依然是那样鲜活,照亮着我们的思想,那震耳的雷声和闪电一样的光芒,时刻提醒着我们:民众的幸福之本是什么?是票子?房子?车子?我们最应当为他们做些什么?毫无疑问,是安全。
当然,这本书中除了对法律的职能和作用的精辟论述外,对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以及他们的责任担当也有进行至今难以超越的`论述。
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法官,我也一度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极力否认应对法官判决书进行社会效果考察。当当事人拿着判决认为纠纷并没得到彻底解决而提出质疑时,我也会以“这是法律的规定”来作为一种推辞性无其他理由的解释。 “案件交给法官,法官就会给你一个处理结果,是不是案结事了,是不是化解当事人的心结,这不是法官的事。”我也曾这样振振有辞。但是多年的职业生涯后,在一件件案件办理中,我隐隐约约感觉到我的所谓法律人办案理念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从那些焦急地走进法院的当事人脸上,在他们拿到我精心撰写的判决书后仍然一脸茫然的神情中,我开始反思自己,也时常陷入这样一个迷惑:办案所要追求的的价值效果到底应当是什么?是纯粹的法律的结果还是要考虑它对社会的效果?虽然职业的理念已得到矫正,但我思想深处仍然固执地认为那不是法律本身的要求,而是一种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直到那天深夜,我在这本书的法律教育目的章节看到这样的话语:“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我猛然一惊,头脑变得异常清醒,多年以来在职业上的迷惑像一层云雾,被升起的朝阳驱散。我对自己的自以为是和无知浅薄羞愧难当。因为就像这本书中说的那样:“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官职业本身就承载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这是法官职业所固有的担当,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我们就像一幅讽刺漫画中描绘的那样:一个受箭伤的人到医院看病,外科医生只用剪刀剪掉外面的部分,然后说一声:“我的责任就到此。”我们法官的责任到哪为止?答案也水落石出:案结事了。“案结”是由司法的特性决定的,西方有一句谚语:“司法是一个句号。”所以案结就是法官用法律对当事人纠纷的一个决断。但仅用法律进行决断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的社会性决定了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为了弥补法律制度的这种缺陷,充分发挥它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法官还必须借助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公共政策、社会取向、习惯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以做到“事了”。这是法官职业内在的要求,也理应成为我们法官最基本的办案理念。我相信,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形象才能高高树起,法官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好医生。因为:“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
这本书我是在从书店买回来后五年才认真阅读,书中对不同时期、各个流派思想精华的展示和比较分析,就像晴朗天空明亮的星星,每一个都散发自己特有的光芒,但他们聚集在一起,成了最为灿烂的星空。现在我将自己采撷的一部分与大家分享:
亚里士多德:“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其他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每个有权力的 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非常崇尚人格的内在尊严,他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目的的工具。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
美国大法官斯通:“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
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这些不平等才应当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当然,这是一本法学理论很强的书,时间跨越了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内容上包括了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历史学,以及各种不同的对法学研究的进路形成的各种学说和流派,我是前后分六次看了本书,有的章节还反复看,有的章节至今也看不明白。如“分析实证主义 、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等,但这没有影响我从中吸取的精神的食粮,书翻到最后一页,我轻轻合上,小心地放回我的枕边。因为在那一刻,我好象突然发现了一个的宝库,一个法律人的精神宝藏。而且,我相信,随着个人生活阅历的丰富、知识积累的不断增多,每个人从中汲取和发现更多,收获更丰。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本书的翻译的语言风格,本书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邓正来教授翻译。首先,感谢邓教授将这本书翻译成中文,使得中国的法律人分享这位美国学者的学术成果。书中翻译的经典我在上面的文字中已通过罗列的方式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但是书中那些较为艰涩的长句也随处可见,但是如果说中文翻译能简洁明了,或者说在翻译中将艰涩的语言能更流畅的进行转化,相信会增加读者对本书的阅读和受益程度。我本人多次打开本书却多次将书无奈地合上,除了个人的法学和哲学知识欠缺外,书中艰涩的语句也是我没有早些将本书仔细阅读的一个原因。摘取以下两点佐证。如书的第501页在对法律基本作用进行说明时用这样的句子:“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是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繁纷、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致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并颁布一些适用于某些应予限制的行动或行为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标准。”还有第482页:“我们还默许我们的陪审员通过做出未经专门法律论证证明的一般性裁决并在某一特殊案件中不适用某一僵化和不适当的实在法的方法来纠正该法的刚性或不适当性。”对这些话,读不到三到五遍,真体会不出他想说什么,修饰限制成份太多,找不到主句了。毕竟是瑕不掩瑜,作为读者,我可能是吹毛求疵,但毕竟是一种存在。如果说有再版可能,希望作者稍做修订。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作为初学者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为详细阅读这些法学大家的著作打下基础。
本书的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秩序与正义。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二者往往不可分割。秩序和和平的维续从长远来看决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还解释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的关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问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有关的知识,不仅纵向引进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较后的价值的讨论法律,阐述的概念和事实,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略读本书后发现博登海默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想法,是在古代法律整合上,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以及法理科学的任务是把这项编织在一起的各种线索网络”和“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过去所做的贡献知识的充分利用。尤其是他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秩序和正义的合成,是人们维持秩序,以实现正义的工具”。与我们一般教科书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相比,更具实际的意义,也能为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为我们加强为民立法提出很好的理论启发。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需完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与时俱进,立足实际,做好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一种补充的手段,完善法律。以求达到秩序和正义的完美结合。将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因素一起,建设完整的社会规范秩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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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05-01
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