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后记读后感(三)

时间:2023-04-27 04:02:45 读后感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药家鑫案后记读后感(三)

没有找到广州网友小侯的博客,《药家鑫案后记》是从兰和律师博客里复制的,文章太长分成6段。红字是我的读后感。

药家鑫案后记

药家鑫案后记读后感(三)

作者:广州网友小侯

原文

一个天天和钢琴,和古筝相伴的男孩子,为什么会杀人?我忍不住和药妈妈聊起这个话题,她又开始抽泣,说其实,她也不知道为什么。她一直想问儿子答案,但已经永远不会知道答案了.她说她该早些和儿子好好聊聊,可是过了10月23号那天,就已经永远没有机会问儿子这个问题了.10月23号那天,上午九点多,药家鑫走到药妈房间,说,妈妈,我想和你说件事,然后,就在药妈的床上躺下,接着说,妈妈,可不可以抱我一下。药妈当时很奇怪,不知道儿子为什么这样.儿子接着说:我很害怕,在这起交通事故之前,还发生了一起事故。药妈说当时五雷轰顶,整个脑子一片空白.也没有细问儿子情况,就赶快给药爸打电话,药父当时还在工地上班,接到电话后就立即往家里赶。到了家,一家人也没顾得交流,就一同陪着儿子去自首。两夫妻和儿子出门的时候,药家鑫哭着对妈妈说:我想再吃一顿妈妈做的饭.但药父一直在催,不能耽搁。药妈说,他们并不知道,这一去,就再没有与儿子交流的机会,直到儿子临刑前,见了十分钟,最后说了几句话。在整个案子的大半年里面,他们再没有见过一次儿子,再没有说上一次话。说到这里,药妈的泪水已经完全止不住了,她失声地不断在重复一句话:儿子说,想再吃一顿我做的饭,可是,我没有让他吃上。她的情绪已经感染了我.做为母亲,她表达的对儿子的亏欠,没有在自首前让儿子再吃一顿自己做的饭.常人无法理解,这是怎样的一种痛和自责.我也只能安慰她.泪水也不忍地滑落.这只是为一个母亲而流的泪水。

这应该就是看访和采访的区别吧,从照片、钢琴、日语书、抱狗是找不出杀人的原因的。自由在药家鑫一事件中是很重要的,而用什么方法探寻杀人的原因确实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如果你真想知道杀人的原因,下面两段话可供参考。

1、这段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6月7日就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说的:"现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了,但我认为人们对这件事的反思不应就此结束。"李玫瑾教授表示,"这个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一个钢琴过了十级的人能如此行凶?药家鑫的父母在教育子女的方式上有什么问题?而在现实社会中,和药家鑫父母用着相同或相似的方式教育子女的人又有多少?希望人们通过反思能够引以为戒,不要再做第二个药家鑫的父母。"

2、这段是转载这篇文章的兰和律师说的"药家鑫犯罪和判死,其父母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过于强调机械的应试教育,漠视人格和心理培养;事发后,危机处理令人匪夷所思,终于激化矛盾,绝了退路"

两个曾经同情药家鑫的人,不约而同的谈到其父母的教育问题。我想一个人成为杀人犯的原因无非是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这一事件而言,家庭教育的影响应该更大一些,药庆卫先生对孩子可能造成的其他影响,后面还可以看到。

原文

药妈说起一些自首后的细节,几乎所有人都告诉他们,带儿子自首是对的.这样做是救了孩子,并且能得到宽大处理.当初接待他们自首负责做笔录的工作人员,也是这么说的.这些话,在知道儿子犯了大罪之后,那是唯一能宽慰他们的话。说起药家鑫在拘留所里元宵节在押人员联欢会上唱的那首传奇,药妈说那是孩子在配合拘留所的工作,但不知为什么后来在网络上,就变成了药家鑫在拘留所里受到特殊待遇…我相信,我无语,因为我此前就在网络上听说,药家鑫在拘留所里享有特殊待遇,他可以上台去唱传奇。至此,我只能叹,对于某些人来说,只要他人身上有了污处,在他们眼里,就不再有一丝清白的了。

赵满幅的文章对自首进行了论述:按照法理来说,自首分三种,一种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己到有关部门老实交代了,这是效果最好的自首,量刑时是必须考虑;二是犯罪事实被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去有关部门老实交代了,这是自首,效果比第一种要差,在刑罚的选择上已经一般不考虑;第三种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现、被追究,犯罪嫌疑人走投无路,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不得不向有关部门投案,这个在实践中也算是自首,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但不是法律,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效力上要远远低于基本法律--刑法的规定,这样的在刑罚的选择上是基本不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部门规章,不能改变基本法律的规定。这三种自首,效果是不同的,不能一样对待,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第一种自首,法院在刑罚的选择上,可以考虑,但也可以不考虑,特别是严重的犯罪暴力犯罪;在第二种、第三种自首上,法院在暴力犯罪的处罚上,一般的,基本是不考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那可以联合一起考虑减轻处罚。在药案中,药犯的"自首"是属于第三种自首,效果已经非常小,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是不会考虑的,再加上药犯的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不考虑自首,不减轻处罚,是必然的。

综上所述,此案不具备从轻的条件,死刑是合法的。

"网友小侯说几乎所有人都告诉他们,带儿子自首是对的"。也就是说药家后悔自首了。更有支扶持者说,以后就没有一个罪犯会自首了。应该说自首是犯罪分子的唯一出路,这个出路也包括死刑。如果罪不至死,自首后好好改造,一定会有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罪行应该执行死刑,自首仍是对的。马加爵和药家鑫谁生存能力更强,马加爵还不是一样被抓获,何况在我国,逃亡之后,每天只能过着担惊受怕,生不如死的生活,对自己对家庭都是一种痛苦,很多犯罪分子逃亡数年后选择自首,宁死也不想再过那种逃亡的生活,就是这个道理。

还有人说,以后一个人不小心犯罪,会抱着反正是死,多杀一个赚一个的心理。按照常理来说,一个受到良好教育的人,也确实可能会触犯法律,但是他一般不会是罪不可恕的。而一个亡命徒不管是不是自知必死,都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害社会。直到现在还有人声称要谋害张显,这就是一个例证。两军对垒,歼灭敌人,自己难免有伤亡,同犯罪分子的斗争,也是一场战争,被一个走投无路的亡命徒无辜杀害,是追求法制的、安全的生活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如果张显遭到报复,只有法律坚决严惩恶性犯罪分子,才能让这种恶性事件逐渐减少,任何退缩都只能使恶性事件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