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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落地
近日,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安全护航发展—亮剑行动”第二轮专项暗访,抽查了全省大部分地区,共检查旅游包车、客货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用车等各类上路行驶车辆169辆,从中发现车辆安全管理方面问题232项,属地政府部门及企业管理问题21项。目前,有关部门已对违法个人和单位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吉林日报》5月27日)组织开展“安全护航发展—亮剑行动”第二轮专项暗访,是吉林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一个重要动作。这种主题性暗访,很有针对性、真实性和威慑性。通过暗访发现,长春市双阳区客运公司、吉林鑫远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辽源市东丰县远航联运有限公司、松原市前郭县吉拉吐乡中心校和洮南市客运运输公司等6家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由此可见,安全生产这件大事在一些单位搁浅,其主体责任不落实是要害问题。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该项法律在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的同时,也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是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这些明文规定,体现出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而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全面、具体地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效果,则是达到的根本目的。作为任何一个单位,必须将法定的责任要求贯彻到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职,同时制定相应的、精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这次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安全护航发展—亮剑行动”第二轮专项暗访,发现了那么多的安全隐患问题,尤其是通报的6家单位,都是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反面典型。为了盈利,竟然不顾职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胆敢冒犯法律,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必须一查到底,追究主体责任,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根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落地,首先主体责任必须落地。没有主体责任落地,任何单位的安全生产都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交通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留有安全隐患,后果更为可怕。政府应依法强化对客运班车、旅游包车、校车等安全监管和道路通行管控,严格限制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在没有完成重大隐患治理的农村、山区等重点路段通行,切实做到安全驾驶、安全通行。(薛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