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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整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根据
穗市长会纪【XX】13号
批准,中国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和市政局现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道路整治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道路整治工程施工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和市政局
联系人:
曹工
联系电话:
020-36500759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联系人:曾伟平、邹振中
联系电话:
020-81943591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四、招标内容、规模及标段划分:增设500米长,两边各宽5米的人行道及其道路的排水、绿化工程施工。
五、预计发包价:约180万元
六、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七、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XX
年
9
月
17
日
~
XX
年
9
月
18
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00~16:00
。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经报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具有承接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并同时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或以上资质;
4、投标人具有拟担任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三级或以上资质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已通过年审并在广州市建委备案,且符合市建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筑[XX]11号文)规定,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5、投标人自
XX
年
9
月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6、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
7、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8、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9、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10、投标报名截止时间XX年
9
月
18
日前
3
年内投标人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准);
11、投标人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
12、投标人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3、投标报名单位有关人员须按照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关于重新发布〈投标资料签署须知〉的通知》(
XX年10月11日)的要求签署诚信声明(详见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14、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5、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十、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且少于等于12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随机抽取12名成为正式投标人。
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接受报名及资格预审工作执行《关于发
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决定》(穗建法[XX]161号)及市招标办《关于重新发布加强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管理的通知》(穗建招[XX]8号)规定,资格预审工作由业主依法成立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
十二、本工程依法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穗建筑[XX]539号)设置投标最高报价值。
十三、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
两
份,
一
份正本
一
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四、投标单位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准时参加摇珠会,摇珠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具体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十五、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工程管辖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投诉。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七、本招标公告使用gzzbXX12-00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业主名称)
(招标代理名称)
XX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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