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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审计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周大元
中国审计报 2010年03期
在近年的审计实践和工作调研中,笔者深感审计工作主客观环境变化大,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思路,寻求解决对策。而简化审计程序无疑是破解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的重要举措之一。
基层审计现状
审计程序复杂,资源浪费。对于目前真正从事一线审计工作只有几人至十几人的区县审计机关来说,每年人均要完成5个以上审计项目,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按照现行审计程序,一个项目走完从发审计通知书至现场取证、出具审计报告等流程,再加上审前调查、编制方案、审计文书的制作完毕,要实施近20个程序,制作30多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文书。繁杂的审计程序和文书耗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等有限的审计资源,影响审计效率的提高。
部分程序缺乏实际意义。严谨细致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文书对于提升审计质量、防控风险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区县审计项目大多规模小,业务简单,资金少,现场审计时间短,现行审计程序和文书是否都适用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实际,值得思考。况且这些繁杂的程序与文书更让审计人员感到一种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
简化审计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符合基层实际。最近,我们对两县一区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某区审计局满编9人,全年完成了50多个审计项目;某县审计局18人,全年完成了80多个审计项目,多数是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除了简化部分审计程序和手续外,未发现有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问题,普遍反映效果较好。区县审计机关为解决人少事多的矛盾,对简化流程开展了有益探索,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节约审计资源。对于一个具体的审计项目而言,如果简化程序达到了与现行程序大致相同的效果,无疑采用前者的效率更高。适当简化审计程序可节约审计资源,转变以往“开会多,填表多,盖章多,签字多”的做法,有利于查深、查透问题,有利于调动审计双方的积极性。
法律层面有规定。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效率”,但对审前调查、审计方案、进点座谈会、报告讨论会等若干程序并未明确界定。另外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刑事处罚是比行政处罚更重的法律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犯罪、判刑的刑http://http://www.unjs.com/nEws/5572F2DB43487327.html事案件尚可适用简易程序,基层审计机关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计流程也是于法有据和顺理成章的。
操作上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审计质量和效率的关系。审计质量的高低关键在于审计人员的素质以及有效的监控机制,无论采用何种程序审计,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
二是具体采用何种审计程序,要以项目难易情况作为客观标准,不能因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就必须甚至随意简化审计程序。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探索尝试简化审计程序工作,再总结完善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和简单化的做法,否则,欲速则不达,损害审计的权威性。
三是审计程序简化存在局限。项目相对简单可以简化程序,但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财务管理混乱以及有群众举报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终止简化程序而转为现行审计程序。
作者介绍:周大元 四川省自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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