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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预防对策
现代服务
Modern Service
DOI:10.3969/j.issn.1001-8972.2012.07.117
中国科技信息2012年第7期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Apr.2012
浅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预防对策
朱庆远
安庆市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安徽 246003
摘 要
本文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做出一些分析, 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提出对策。关键词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对策
1.3 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 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现象严重
从实际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单位营业期间存在杂物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锁闭的现象,部分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认为只要有安全出口敞开就不会影响人员疏散;部分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严重,丢失、过期失效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消防管理人员上岗前没经过消防培训,不会操作检查自动消防系统,不会操作消防器材,致使发生火灾时, 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根本无法正常发挥效能。
1.4 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不按安全要求实施
许多公众聚集场所认为以前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批,因此在二次装修时不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设计装修。为了节省成本,采用无资质的装修工队;为了追求豪华、美观,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往往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擅自缩窄疏散通道宽度或增加疏散距离,用装饰封盖消火栓,破坏防火防烟分隔等,大大增加了火灾负荷和火灾危险性。在一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一些单位往往不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使用劣质消防器材产品等,导致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出现。
1.5 工作人员缺乏火灾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大量火灾案例告诫我们平时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不进行消防演练,员工缺乏实战训练,心理素质差,消防安全意识相当淡薄,自防自救能力也相当低,一旦发生火灾,人们往往惊惶失措, 束手无策,不会及时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不会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结果是小火酿成大火, 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聚集场所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单位人员检查和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及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能从单位的管理源头上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充分发挥政府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公安、新闻等部门职责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目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全方位消防宣传。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度、检查指导制度、考评奖惩制度等,确保消防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社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2.4 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有效整改火灾隐患,并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对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设置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针对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明确重点,采取行政、技术和法律等一切有效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注重治理效果,同时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促进隐患整改和问题解决,使排查火灾隐患、加大整改火灾隐患的力度,做到经常化、长效化。
2.5 加大消防执法力度, 杜绝火灾隐患的存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抓好消防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限制装修工程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二是对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消防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督促整改; 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107号令,对存患较多的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关停整改;四是指导单位设置有效的防排烟设施; 五是把好建筑审核源头关, 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
2.6 推进公众聚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和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情势,可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及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观上使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作者简介
作者:朱庆远,女,安庆市迎江区http://www.unjs.com/newS/556E2B6FF910F209.html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急剧积累,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众聚集场所与日俱增,因而火灾发生的频率也就越来越高,造成的火灾损失也随之增大。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尤为严峻。2004年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致使54人死亡;2008年深圳舞王俱乐部“9.20”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2010年福建长乐拉丁酒吧“2.1”火灾造成15人死亡,20人受伤;2010年沈阳万达售楼处“8.28”火灾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吉林船营区商业大厦“11.5”火灾造成19人死亡,26人受伤;2011年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5.1”火灾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以上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1.1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但从发生火灾的很多地方和单位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消防安全责任人到员工不了解消防职责或者缺乏责任心。单位考虑当前的经济利益多,思想认识不到位,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经费没有保障,在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和配套消防设施上不愿意花钱费力,能拖则拖,能省则省,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严重。有的单位甚至把消防安全工作当成消防部门的事,遇到消防部门检查总是心存侥幸,回避、应付,致使消防管理混乱。
1.2 消防安全常识普及率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虽然明确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但在我国,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还没有形成, 大多数国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淡薄。群众不懂得基本的防灭火常识,不掌握必要的岗位技能,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比较普遍。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对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功能、操作的基本方法知之甚少,加之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对发生的初起火灾难以做到及时有效扑救,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对策
2.1 全面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因此, 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和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消防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推行行业管理,根据不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特点,督促制定各种消防管理规定和标准,使行业消防管理规范化。
2.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010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其主要目的是全面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落实,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创新,将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到社会单位的一线员工,从而整体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对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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