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时间:2023-05-01 00:49:40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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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资本与法治/CAPITAL AND LAW

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是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之举,探讨对其的监管,

目的在于如何厘清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所面困境,如何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旗下产品余额宝正式上线,通过这款与基金公司合作的产品,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

有数据称,把钱放在余额宝内,10万元的年收益可超4000元,而银行利息仅为350元。对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尽显。据支付宝公布的数据,仅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已是不争的实事,

目前的问题是,

如果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利用自身优势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短板的必要补充。尽管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但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生命,也是国家政策鼓励、人心所向。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已是不争的实事,目前的问题是,如果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利用自身优势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互联网金融崛起

6月13日,一场题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沙龙——P2P网贷的法律风险与管

在上线6天之后,余额宝的用户数已过百万。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无疑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融资特点,是对传统融资渠道

控”的研讨会,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会议室举行。来自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券商、律界等数十位专家各抒己见,共话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及监管之道。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在互联网时代,实现资金更好的配置与融通的新模式。不过,互联网金融在凸显诸多优势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控制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实现信息的极大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需要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称。但问题是,网上的方式难以很好的实现对资金借方的监管、把握其还款能力,难以像银行对小企业那样实施监管。

72. 07/2013

(《法人》资料图片)

CAPITAL AND LAW

/资本与法治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是由于单笔额度相对小,手续繁琐,且收益不高,一般的商业银行并未十分重视,加之中国银行业一贯的“傍大款”传统,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在传统渠道融资困难重重。

但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个空白,他们面对的客户基本以中小企业为主,贷款额度小,周期短,风险相对较低且手续简便,一经推出自然受到追捧。

民生证券策略和银行业分析师李少君认为,互联网金融定位中小业务,但若想生存下去,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仅在深圳就有几十家的公司在做同一个业务,而且这种公司是很赚钱的,它中间的息差和费用很高,如果做上规模,收益还是很可观的。”李少君说,现在的一些新型融资需求,传统金融很难满足,这给了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空间。“空间我们看到了,接下来就是如何合法的生存下去。”李少君表示,一些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并未在银监局的监管之下,地方的金融办也不愿意管,直到不久前,有些地区此类公司还在归口工商来管。

但金融体系的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并不相同,其中有资金杠杆问题,还有风险问题,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都能找到对口的监管机构,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远未成熟。

程中,有些“雷”却是不能碰的,碰了“必死无疑”。

“国内互联网金融得益于从美国的传入,我在2010年初看到这个行业时,国内所有的平台都是从一个模子出来,连按钮位置都不发生变化,全部抄袭美国的平台。”王岩表示,美国的商业模式基于美国的商业文化和土壤,如果照搬到国内来,不做中国的模式,是活不下来的。

目前,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但却依然快速发展起来,业内充斥着创新。数年发展之后,业内难免迎来一次大的洗牌,但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步伐不会停止,问题是怎么样去规范其发展。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蒋琪说,互联网金融现在没有监管,探讨其监管,首先要从问题着手。蒋琪关注的首先是P2P资金的转移占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关系中,有一个贷方,一个借方,中间还有一个融资平台。

“从律师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资金转移占有交给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蒋琪表示,从法律性质上看,P2P模式可以用居间、信托、委托等三种性质来理解,但目前并无清晰界定。

而中国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吕琦,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在她看来,在监管力度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远未在同一平台之上。目前针对银行的支付结算法规起码有60多个,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则基本上不受监管。

毋庸置疑,易通贷、人人贷等新兴产品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优秀代表,其存在价值及市场欢迎程度,早已获得证明。探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目的,在于如何厘清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所面困境,如何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做“先驱”还是“先烈”

创新的事务总会面临风险,在呼吁合理监管的同时,又不能管得太死,监管的拿捏很重要。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来说,也面临自身发展的诸多瓶颈。

“我们不希望这一行业发展太快,太快你就会成为先烈,慢一点、稳一点,你就可能成为先驱。”王岩说,做资本有三个原则,安全、效率和低调。互联网金融公司希望监管机构今后能给这个牌照化,企业也必须对现有产品进行调整,使之符合监管逻辑,即发展必须在合法和合规的前提之下。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未来,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公司总经理杨大勇认为,中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太小,现在的间接融资市场可能占到融资市场的90%,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在英美等国家,存在一类机构叫做NTDL(Non-Deposit-Taking Lenders非存款放贷机构)。通过这些机构,个人可以用自己的钱、机构可以用自己的股本金进行放贷,但是不能吸收存款,否则金融局、银监局就会监管。

“这些机构数量上是银行数量的10倍以上,资产总量与银行不相上下。中国则始终是一条线区分了地上和地下、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杨大勇表示,从理论上看,有人质疑互联网金融——两个人根本不认识,一方就把钱借给另一方,这个风险有多大?到底效率不效率?到底公平不公平?到底安全不安全?鉴于此,一个诚信机制的建立能够使本身的不信任变为信任,互联网金融应基于大量信息的采集,使放贷行为变成一个很透明的、很有还款保障的、很有效率的机制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基于传统金融的一些限制,互联网金融有非常大的发展潜质。但发展的同时,必须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合法合规行事。毕竟,在创新的道路上,每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渴望成为“先驱”,而非“先烈”

07/2013 .73

监管探索

在易通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王岩看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在摸索中前进,而行业局面变化很快,现在在做的东西,谁也不知道一年之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P2P(个人对个人)公司未来是会有分化的,要基于自己的土壤来生存,抄袭别人是走不远的。”王岩表示,像阿里金融之类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面临着发展的问题,比如跨区域经营等问题。

光鲜之下,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异常繁琐,一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具备银行那套合规机制,缺乏风控能力,在放贷及吸储等问题上就无法突破。王岩认为,业内现在也不清楚哪个“衙门口”来管这个行业,而在摸索前进的过

光鲜之下,

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异常繁琐,

一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具备银行那套合规机制,缺乏风控能力,

在放贷及吸储等问题上就无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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