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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茹夫工厂案-一般法律原则、国家继承、国家责任
霍茹夫工厂案
——一般法律原则、国家继承、国家责任
〖案情〗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上西里西亚的一部分(包括霍茹夫)被划归波兰。1920年,波兰颁布《清算法》,宣布所划入领土上的一切德国财产属波兰所有,并规定1918年11月11日之后的一切财产转移均属无效。根据该法律,波兰没收了最初由德国建立、后又于1919年12月24日转让给“上西里西亚氮肥股份公司”的霍茹夫硝酸厂。1922年,两国签订《上西里西亚专约》,设立混合仲裁委员会解决有关德国财产的转移问题。1925年,德国依据《专约》
第23条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德国指控波兰违反《专约》,请求法院判定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该条约,并承担对其违反行为的赔偿责任。波兰则提出反对主张,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第一文库网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常设法院肯定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后判决,在霍茹夫地区被划归波兰之前,德国一直保持着处置该地财产的权利,因而它把霍茹夫工厂转让给上西里西亚氮肥股份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条约,1919年的转让是有效的。既然该工厂已经转让给了私人公司,它就不再属于德国的国家财产。按照当时的德国民法,该转让完全合法。本法院已判定霍茹夫工厂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所以它不受波兰法院关于所有权从未转移的声明的约束。波兰的《清算法》与《专约》有抵触,它没收了本不应该没收的私人财产,构成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了《专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重建如果违反行为不发生就完全可能存在的形势。在物质上的恢复原状不可能时,则应支付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款额。
〖评析〗
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国引起国家财产的继承时,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应依照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除另有协议或裁决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国家财产转属日期。本案中的工厂在其所在领土被割让给波兰之前已通过合法转让成了私人财产,不再是德国的国家财产。国际常设法院因此以“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拒绝了波兰法院的声明。在双方协议仲裁解决财产转属问题的情况下,波兰没收该工厂构成违反条约的行为,因而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院确认,违反承诺引起以适当方式赔偿的义务,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恢复原状是首要的赔偿方式。
〖问题〗
(1) 什么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 德国转让霍茹夫工厂的行为是否有效?
(3) 波兰没收霍茹夫工厂有无国际法依据?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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