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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学生强烈要求回原籍落户
农村大学生强烈要求回原籍落户
为了上学,接受教育,我们变成了“口袋户” “空气户”甚至是 “黑户” ,从原来的农业户口变成了无处安身,无依无靠的“非 农”。。。 可以说,几年以前的很大一部分农村大学生都是被学校 。。。 “强制”要求转的户口,才能去接受所谓的高等教育,我们花着高昂 的父母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去读书,付出几年的光阴,到头来却换来 一本不能享受任何国民待遇的“非农”户口本,成了无根的野草,成 了没有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养老保障的 “三无” 人口, 成了被国家, 被社会遗弃的一群人,有多少人,多少父母,多少家庭,为这样不公 的政策伤心流泪,激动愤慨。
为什么读了大学, 接受了几年的大中专教育就不能转回农业户口? 难道说接受了几年的教育就可以保障我们的生存吗?难道大学毕业生 还像以前那样有国家分配的工作,有国家分配的粮食吗?在国家“三 不管”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剥夺大学生当一个普通农民的权利?使 我们失去了土地, 失去了一个农业户口所享有的一个普通农民的所有 待遇,将大学毕业生户口“非农化” ,导致的是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没 有任何社会保障,变成了“三无”人员,而大学毕业后大多数人都得 从起点从新开始融入社会,辛辛苦苦,养家糊口。这真是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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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讽刺!而一个没有“根”的人,谈什么生存,谈什么发展?而 另人不解的是,坐牢坐了几年的人,却可以安安稳稳地从监狱把户口 转回原籍,继续享受他们的农业户口待遇。而一个花着父母血汗钱花 费数年光阴去接受大学教育的大学生却不得不付出变成 “口袋户” 黑 “ 户”或者无任何社会保障的“非农”的惨重代价。这样的后果,使我 们这些毕业生的户口像挂在天上,不属于任何的群体,成了被遗弃的 人,甚至是被某些人歧视的群体。和谐社会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 在?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 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这么多大学毕业生的户口问题,每 个毕业生背后的一个个家庭,都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要生 存!我们要发展!我们不想当“啃老族” !我们不想当“口袋户” “黑 户” !我们要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待遇的“公民” !
而目前第一文库网的情况是, 我们这些大学毕业生中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 的户口在哪,既不是“农民” ,又不是“居民” ,成了实质上的“口袋 户” 。生存压力很大,没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结婚生 子,没有地方开具计划生育等的证明
,没有任何的政治权利,没有任 何的村民待遇,承担责任的同时往往还要承担更大的义务,还遭受很 多人的歧视。
1995 年,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包分配”的政策,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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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 2003 年,国家政策要求大中专学生必须在入学时将户口迁至学 校,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可以说是强制性的“农转非” ;2003 年后, 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生入学时户口迁移随自愿原则。 以上两点导致的 结果是,1995 年前毕业的人能享受到包分配的政策,2003 年后入 学的人不必强制地 “农转非” 这样对 1995-2003 年入学的农村大中 。 专学生极不公平,他们既丧失土地承包权而没有成为农民,也没有因 为升学而得到工作,游离于城市和农村边缘,享受不到村民待遇,没 有编制,没有发展空间,毕业返乡后与原籍地农村基层组织在承包土 地、审批宅基地、征地补偿等方面出现利益之争,被政策剥夺。大中 专学生入校随迁户口, 只是学校人口管理的一项变通的、 临时的措施。 它不同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 大中专学生的户口去向具有不确定性。 上大学不是成了所谓的“国家干部” ,不是长久地落户,而是纯粹的 个人投资, 是学习知识技能。 毕业以后, 他的户口还是要迁出学校的。 说到底,农村大中专学生户籍“农转非” ,不过是获得了一个城市生 活的虚名,高消费、高房价让低收入、低保障的大学毕业生透不过气 来。农村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如能迁回原村,就意味着他仍是 本村村民,仍然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目前,我们永康的户籍政 策否定了想回迁户口的农村大中专学生的村民身份, 此举意味着剥夺 他们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使他们享受不到这些合法权益。上学不 等于户籍,政策应该允许他们回原籍农村落户,让其有权利参与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利益,有权利参加竞选,有权利享有该村村民应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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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权利,上大学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这些权利。这些新问题关系 到返乡大中专毕业生的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我们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 撑。
农村大中专学生入校读书时其户籍的迁出, 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相对 滞后的情况下, 需要充分考虑到当今的社会户口的作用己不是计划经 济户口的作用了,而仅仅是人口管理的需要,已经没有任何特殊待遇 因素了。所以,农村学生考上大中专院校后,虽然将户口迁至学校转 为“非农”户口,但是在没有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待遇、依然 生活在原籍农村前
,他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应允许其户籍 “非转农” ,享有村民待遇,这也是体现了宪法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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