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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12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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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四)
【标????签】出口退税,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源】
61.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内销也有外销,外销抵减进项税额表二怎么填写?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来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的重要凭证,所以应填写在附表二第28栏。
62.问:我公司一般贸易购买的固定资产,当时购买时候的进项税已经抵扣,现在想出口销售,请问一下能退税吗?要是能退税,当时抵扣的进项税还需要转出吗?具体如何操作?答:生产企业出口进项税额已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以作为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可以按照正常的免抵退税申报步骤操作。注意: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业务类型代码选择“STZC-10视同-外购设备”。生产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当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63.问:我们是一家贸易进出口公司,做进料加工手册时,因国外客户提供材料且购买我公司产品,我们能否收汇时扣除应付材料款,只收取加工费?做手册时出口销售价是否应包含进口材料款?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进口原材料时需付汇,出口收汇时不能只收取加工费,应收取出口货物全款,否则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出口销售价款应包含进口材料款。
64.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12月份出口一批货物,因美国制裁收货国家不能将货款汇到我
公司,请问这样的话是按免税处理还是按内销处理?
答:若您公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的由于该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税务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若不属于该公司附件3所列原因,须申报免税。
65.问:我们是外贸公司,最近出口五种产品,其中两项是零退税率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但我司收汇比出口的金额多了1000美元,我们都是从高作内销收入计提销项税,对吗?另外,针对出口的一些报关费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可以作进项抵扣吗?
答:您公司出口的取消退税率的商品收汇比出口金额多,您公司应从高作内销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取得的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属于取消退税率商品对应的业务,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66.问:9月份我们出口一票货物,其中一项报关单价输错,导致报关金额太低,而进项发票金额太高,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已将资料都报到国税了。
答:建议去海关改单,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报到国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退税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资料。
67.问:我们做出口认定表的时候,海关代码是填哪个?是不是《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上面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答: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时,海关企业代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上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68.问:外贸出口企业怎样操作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业务?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外贸出口企业是不是不能做?
答:(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另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出口。
A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果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一般情况下,进料是全额保税的,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的加工费金额。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4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B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
(2)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
外贸企业可以做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外贸企业采用委托来料加工的方式,需要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录入,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请录入。
①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4号公告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A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须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核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A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C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69.问: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业务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相应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第一文库网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吗?
答:(1)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的业务一般是出口退税率为0的情况,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免税;另一种是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属于免税商品;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按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1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
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617号)第1条规定,您公司如果出口的商品属于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没有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计提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70.问:某企业出口铝粉膏,铝粉膏是不退税货物,退税率是0,那么是需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计提销项税额具体应该怎么计算呢?是直接用出口额*汇率*17%吗?还是出口额*汇率/(1+17%)*17%呢?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2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71.问:火灾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意思是说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损失为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72.问:外贸公司11月出口样品走的快递无报关但收汇美金203.98,请问这笔外汇收入如何入账,是视同出口转内销交增值税么?这个样品是工厂免费提供给外贸公司的,没有进项发票。
答: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如有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如果不能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取得其他联次,实行出口免税;如果没有报关,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您公司出口样品没有报关,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73.连环小问答:
(1)问:外贸公司将原材料委托加工后出口,有委托加工和作价销售两种方式,我们可以任意选择还是必须是作价销售?国内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加工,作价销售是否可以抵扣当初购买时的进项税额?加工厂给我们开具的包含材料金额及加工费金额的进项发票作为我们退税依据,对吗?外贸公司是进料加工业务,然后委托工厂加工,只要海关同意,我们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而不用作价加工吧?
答:外贸企业如果是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可任意选择。如果其是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只能是作价销售,国内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加工,作价销售可以抵扣购
买原材料时的进项税额;加工厂开具的包含材料金额及加工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计税依据。
(2)问:外贸公司是进料加工业务,然后委托工厂加工,只要海关同意,我们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而不用作价加工吧?
答:外贸企业如果是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您公司可以选择委托加工。
74.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FOB价就是含税价,今天看到一篇博文:生产企业将货物以FOB价销售给外贸公司,这样可以节税,从例题看确实节税了,但是这样生产企业的收入情况:如果出口就是FOB,如果内销就是FOB/1.17,老师您认为这样做有无税收风险?答: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没有税收风险。
75.问:我公司生产企业全部出口无内销,这样的话还有免抵额吗,是不是只有退税额?这样申报表汇总表的37栏免抵额应为0对吗?
答:生产企业全部出口没有内销,不一定是只有退税额,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会产生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您可以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明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生成明细、汇总数据,计算出当期免抵额、退税额。
76.问:外贸企业出口1笔CIF价30000美元,其中运保费860美元,我做账申报后货代开来发票,运保费只有500美元,需要调增收入吗?调增的话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不调增的话如何处理?
答:您公司需调增出口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向主管税务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您作账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后,可将该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本月数”处。
77.问:我单位是生产企业,我公司出口(一般贸易)到国外,对方按发票金额付款,可我方收到时都会少几十美元,例如:货物离岸价格是500美元,对方付款500美元,但是我方实际收到475美元,,经了解,是银行手续费,这样的话,这笔手续费我如何做账?少收汇要不要冲减出口收入?
答:一般是中间的转汇银行所扣除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不需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对退税没有影响。
78.问:生产企业出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可以作为视同自产享受免退税,如果这种原材料自产货物用量不大,出口量较大,也不影响界定为视同自产吧?
答:您公司如果属于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如果您公司出口的原材料用于生产自产货物,虽然用量不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也不影响界定为视同自产货物。
79.问:我们出口报关时用的美元,以前都是付的美元,现在国外客户想付人民币,影响退税不?再就是如果付的人民币,出口申报的时候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 您公司出口,出口报关单为人民币报关,国外客户付人民币,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具体操作如下: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可直接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人民币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案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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