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

时间:2023-05-01 12:42:20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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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

甲(债务人)向乙(债权人)借款1000元 并以自己的牛质押,并交付。(没签订书面合同) 一日丙路过乙家,见该牛强壮,便问来由,乙称自己所有,丙随愿意以1200购买该牛,乙同意,约定三日后付款。乙又提出付款时方可交付该牛

第二日该牛被丁盗走转手(在公开市场)卖给不知情的戊,戊刚牵牛,牛被雷劈死 备注(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

问题1,甲乙之间的质押,因合同没有书面而无效 是否正确 为什么?

2,该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该牛的所有归属请做说明

4,乙丙之间完成交付了吗?如果是属于哪种交付?如果没完成交付 为什么?

第一问,不正确,质押合同虽然是要式合同,但因为已经交付质物了,因此可以消除形式上的瑕疵(参加物权法210条第一款,合同法第36条)!!

第二问,公开市场没有交代清楚,因为是盗窃物比较复杂(现假定为有资格的经营者)!牛灭失的风险虽然由戊承担,但不是因为善意取得,因为根据新物权法规定,我国对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虽然盗窃物合法取得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也要给付取得人支付的相应费用,这并不是善意取得,而是出于对取得合法占有之人的一种补偿制度),而本案之前的情况是,质权有效,因此乙取得质权,虽然丙和乙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没有实际交付,因此该买卖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出质人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但被丁盗走后属于恶意非法占有,因此此时风险转移到了丁,所有权人和质权人都有权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总结,第二问风险虽由合法取得人戊承担,但甲,乙的损失有权请求丙承担!!!

第三问,理由同上,牛的所有权仍然是甲(戊是支付了相应费用的合法占有人,并不是善意取得人)!!!

第四问,在上面物权法案例我也已经说明了,又没付款也没交货,乙丙没有完成交付(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如完成交付,丙就善意取得!但本案动产并未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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