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贷款贴息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贷款贴息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5〕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或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
(二)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无偿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比例根据科技贷款贴息预算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区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5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100万元。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贴息的'单位须从http://www.bast.gov.cn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六)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
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企业现场考察评价,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区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贴息: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调查核实实际付息情况和本年度全区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贴息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贴息额,经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区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贴息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
http://www.unjs.com/news/55B77516D5451377.html 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先采取单人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效绩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连续两年获得贴息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区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
组织具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单位是否在产业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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