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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例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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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例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 作者:谢晓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
摘 要 “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的权利移转规定与我国立法不符。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明确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应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生效。我国立法对于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移转并无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交付移转其所有权。在“以物抵债”情形下尚须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关键词 不动产所有权 农业设施 移转 规则
作者简介:谢晓斌,副教授,淮阴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12-02
一、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7年初甲与某国有农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该国有农场土地创办肉禽养殖场。合同签订后,甲投资建设了四幢鸡舍并添置了设备。2011年1月,甲与李某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以该四幢鸡舍冲抵甲欠李某的300万元债务,并随即将养殖场交付给李某。2011年2月董某(注:甲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所欠借款66万元。并以上述鸡舍属于甲所有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鸡舍进行财产保全。
2011年10月,李某以该鸡舍所有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2012年3月,董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http://www.unjs.com/news/55B544E83C159169.html012年12月,人民法院对涉案养殖场财产进行评估。201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涉案鸡舍保全措施。2013年5月,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法执异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申请。李某遂于2013年5月以甲及董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涉案鸡舍所有权确认诉讼。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2013)淮法民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某请求,李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鸡舍所有权究竟归谁。
二、 原审法院的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立法采取房地一体主义立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甲与李某签订鸡舍转让协议将养殖场鸡舍转让给李某,并将养殖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李某,该转让行为未经农场同意该协议无效。此外,甲与李某行为系“以物抵债”行为甲明知自己有众多债权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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