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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损失制
展厅租金及滞纳金损失惩罚管理制度
为规范租金收取,体现“公平、效率”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公司与品牌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滞纳金收取的有关款项,但是由于商户原因,导致公司部分租金、滞纳金未能及时高效收缴,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减少损失,降低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一、相关定义:
租金:指商户租用商场展厅从事商业活动而向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滞纳金:指商户因延迟缴纳或拖欠租金而应向公司支付的惩罚性违约金。
二、租金、滞纳金损失
1、商户仍然营业中:品牌商合同期满未撤场、未和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仍然继续经营的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公司缴纳租金,租金缴纳实行预付制。每延迟缴纳一天则加收3‰的滞纳金,即商户除应缴纳租金外还应按照延迟天数缴纳滞纳金。
应缴金额=租金+租金×延迟缴纳天数×3‰
2、商户逃场:商户逃场指商户单方面结束营业活动而导致无法营业的情形;商户逃场造成的损失包括租金、滞纳金。损失额计算和上述条款一致。
三、租金及滞纳金损失责任界定
商场租金及滞纳金损失由商管部、商场总经理、商场副总经理共同承担;其中商管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商场副总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商场总经理负有连带责任。
四、商户产生租金、滞纳金延迟缴纳的处理办法
1、警告期:凡商户产生租金缴纳延迟情形第一文库网的,商管部应按程序下达预警通知书,给予15天的警告期;警告期内允许商户正常营业并筹集租金、滞纳金款项。
2、逾期措施:若超出警告期仍然未缴纳租金和滞纳金的,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停业,包括悬挂围布封场或停电等多种措施。
四、租金、滞纳金损失承担管理办法
1、保证金处理:凡导致公司租金、滞纳金损失的,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租金及滞纳金;保证金不足的,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力。
2、相关责任人分摊租金、滞纳金损失额:保证金冲抵租金、滞纳金后的损失部分按如下比例进行承担损失;商管部经理承担损失额的40%;商场副总经理承担损失额的30%;商场总经理承担损失额的30%。
五、罚款程序:
1、开具罚单:由财务部按照合同的规定计算租金、滞纳金损失额并按本规定分摊比例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2、总裁审批:财务部将罚单送总裁签批后生效,罚单送当事人一份,人资部留存一份;
3、工资扣除:人资部根据罚单金额直接在员工个人工资表应扣款项中扣除。
六、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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