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书1

时间:2023-05-01 09:16:46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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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1

仲裁答辩书

仲裁答辩书1

答辩人:

第一文库网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市伟士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贵委提出仲裁,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在2011年4月9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间入职于**市伟士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共一个月零八天。入职后,前任会计已经离职,未办理过任何交接手续。答辩人在职期间的职责是负责报税、公司外帐的工作,但是,现金、支票开具的事宜是由出纳和法定代表人二人全权负责,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申诉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私自开具空头支票,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分行查处,并在2011年2月17日对申诉人处以1970.31元的罚款,由于申诉人未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罚款手续,一直拖延到6月中旬才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6876.38元。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分行处对申诉人做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在2011年2月17日,申诉人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时间实在六月中旬,而答辩人在申诉人的公司工作的期间是2011年4月9日至2011年5月17日,与上诉人诉称答辩人“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6876.38元”,不存在任何必然联系。申诉人在理亏词穷之下,公然污蔑答辩人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规定,要求答辩人予以赔偿,申诉人的卑劣行为,于法律所不容,于道德所唾弃。

综上,答辩人在时间、工作职责上与申诉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分行处罚一事不存在任何必然联系,因此,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提出赔偿经济

损失6876.38元的仲裁要求。

此致

**区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附:1、证据

2、本答辩书副本 份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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