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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案例1
案例一、个体司机张某驾驶东风卡车为货主拉一口棺材去某地,途中王某要求搭车,但前座已座满了人,王某自愿到车厢上坐,张某答应。不久大雨,王某见无处躲雨,就钻进棺材躲雨。山路颠簸,王某昏昏睡去。不久,路边一女青年李某招手想搭车,张某也让她上了车厢,她见棺材就发悚,只好挨着后车板靠着。几经颠簸,王某醒来,不知雨停了没有,就一手托盖,一手伸出查看。李某一见棺材里伸出一只人手,惊恐万分,大叫“炸尸了,要抓我!”吓得坠车身亡。 思考:谁应该对李某的死负责?结合学习过的法律知识分析以上事件。
1、首先我们要了解发生地,是货车,那货车能否载人?在城市道路上,货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载物高度低于车厢栏板时,可以在车厢内附载1~5人作为临时的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2、虽然司机没有收钱,但可以看到,前面已经坐满了,再坐到车后肯定是违规了。卡车司机多少有过错——即货车不应当装人,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3、再来看李某的死,李某自己要求上车,而且未与司机达成运输合同,明知货车不能载乘客,还是上车了,所以她有过错,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4、王某对李某之死而言属以外事故。
案例二、王先生的孩子入托在一所私人办的幼儿园里。2006年6月,幼儿园老师带孩子们玩耍时,王先生的孩子从滑梯上摔下来。学校将孩子送到医务室,校医检查后发现孩子的胳膊骨折,孩子又被送到了某医院治疗。等孩子出院后,王先生去幼儿园要求赔偿一些费用,幼儿园却说已经付了医疗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小海在幼儿园里跟小朋友做游戏时,被另一个小孩从滑梯上推下,造成腿骨骨折。
海博律师事务所韩达明律师说,孩子幼儿园玩耍期间摔伤导致骨折,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或母亲),可直接向幼儿园主张要赔偿费用,老师也应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责任后根据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老师行使追偿权,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如果造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对赔偿事宜可先协商也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赔偿情况根据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大小而定。受害人家长
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致伤的孩子不满18周岁,赔偿责任由对方孩子的父母承担。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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