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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实践中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即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依据】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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