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

时间:2023-05-01 05:19:18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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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

【摘 要】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功能。反过来看,刑法也具有保障刑诉法实施的功能。本文通过分析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正确地认识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从而充分地发挥刑法的这工具性作用。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保障   一、前言   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而刑法属于刑事实体法,解决刑事诉讼的实质问题。对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行为而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不可或缺的[1]。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功能,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但是,相反之下,刑法是不是也能保障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曾经有学者对此论述道:“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已被人们认同,但是实体法对程序法的保障作用尚未被人们所理解。实体法对程序法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上。对于妨碍诉讼法顺利进行的行为,最终需要刑事实体法规定为犯罪,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保障诉讼法的顺利实施。” [2]可见,对于诉讼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若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则必须予以相应的刑事制裁,才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所以说,刑法也具有保障刑诉法实施的功能。然而,法学界很少有学者论及这一问题。因此,认识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在理论上以及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保障功能   就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法的某些罪刑规定直接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包括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3]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地遵守程序,并依赖于设计好刑事诉讼构造。然而,要防治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妨碍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行为,终究还是依赖刑罚制裁。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条文有四个。其中,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均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及惩治犯罪,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然而,徇私枉法罪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因为此罪既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又禁止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更重要的是刑法分则第四中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和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行为以及非法搜查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诉讼程序,粗暴地践踏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成为了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目的实现的主要障碍。因此,利用刑法的手段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和非法搜查行为,对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法保障刑事羁押措施以及刑罚的执行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拘留、逮捕,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然而。在法定情形下,必须采取上述的羁押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且,国家有行使刑罚权的权利,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予以羁押、监管。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越狱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罪等罪名。通过这些罪名惩罚破坏法定羁押措施的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保障司法机关利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   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惩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方法。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目的在于确保司法机关收集到充分和确实的证据,其中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但是,通常现实中存在的某些妨害证据制度的犯罪行为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最终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准确地认定案情。因此,刑法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中规定了六个有关证据方面的犯罪,并通过惩治下述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来保障司法机关利用证据查明真相。具体如下:   (1)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3)以暴力、威胁、赎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4)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提供条件。   (5)对向司法机关提供案情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6)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他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   (四) 刑法在确保法官中立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及程序以确保法官的中立,主要包括回避制度、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以避免接触控方证据,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等。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法官丧失中立立场的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必须依靠刑法的制裁来防治。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在确保法官中立上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认识刑法对刑事诉讼法保障功能的意义   综上所述,刑法对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功能。认识刑法的这一功能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   (1)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倘若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功能,可以认为刑诉法有工具性价值,同样的,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也就可以认为是刑法作为一种“工具”保障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因此,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并非主从关系,而是互为工具,相互依赖的关系。   (2)可以让我们反思是否已充分地发挥了刑法的这一“工具”性作用   其一,从新刑法与旧刑法的立法上来对比,增强了对严重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门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一节,在渎职罪一章中集中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与此同时,有关罪名的数量也相应的增加了。然而,在立法上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行为时常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在刑法上是否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呢?又如,应当进一步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必须有保障辩护律师的基本权益这一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辩护律师因参与刑事辩护而受到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如果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不用说能充分发挥其作用。那么又是否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打击报复辩护律师这一罪名呢?   其二,实现刑法对刑事诉讼法保障功能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刑法即使规定得再好,也无法发挥其作用。例如,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无法遏制,还不时发生非法搜查行为,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没有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惩治刑讯逼供犯罪行为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又如,某段时期出现非常严重司法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虽然,造成司法腐败因素有许多,但是这终究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有着最为重大的关系。   因此,应当重视认识并发挥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并且,应当不断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系,合理地加强刑罚对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同时,还必须严格实施已有的罪刑规定,才能更有力的预防及打击犯罪,更有效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张子培.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12:145-160.   [2] 李佑标.试论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J].诉讼法论丛,1998(2):3-7.   [3] 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84.   [4] 许发民.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之再探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2(1):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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