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孝-“发乎心”的“仁之本”

时间:2023-05-01 03:27:58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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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孝-“发乎心”的“仁之本”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积淀于中华民族传承不息的文化血脉中,成为中国人传统观念中一切道德与教化的根本。但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多元文化的影响与冲击,国人对传统孝道的理解和接纳都发生显著变化。孝道失衡问题在社会转型中日渐突出,在此情况下,孝道的履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现实困惑,也引发广泛关注和思考。

近期,我国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其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探视老人成为法规,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日趋成熟,也与文化传统一脉相承,但笔者对条款的执行效果也持谨慎态度,法律与道德显然还是有区别的,原本应是道德范畴的规范,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约束,让我们不得不担忧传统孝道的流失。据媒体报道,前段时间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引用“常回家看看”条款,判决5名子女定期看望母亲。但因与母亲有矛盾,5名子女拒绝执行判决。后在法官的一再劝说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是站在门口“看看”老人。对于这种徒具形式的行为法律又当如何界定?无怪乎媒体也只能感叹“门口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毕竟我们的孝道终究应该是发自内心的自然流露。

以孝入法,自古就有,汉律对于违反孝道的行为要处以刑罚,若一位大臣不符合孝道的要求就要被罢官。西汉甚至专门设置三老一职以宣扬孝道。不过,在传统社会结构消逝的背景下,精神赡养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更加突出。一些人把孝道简单等同于物质供养,缺乏对父母的精神赡养。《礼记》有云:“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孝,天然地要求子女对父母做到赡养与爱敬两个方面。养,是指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满足父母的物质生活需求,这是孝的最基本要求。真正的孝应达到“敬”的高度,即对父母必须恭敬,给予精神上的关心和敬重,支持父母的合理意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体系的日益健全,国家和社会为赡养老人创造了诸多便利条件,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养已不难做到,但是儿女对父母“发乎心”的敬,和如何借助我们当前的沟通工具,加强与父母的交流,让父母打心底里感到欣慰,应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孝的伦理本质是爱。的确,人最早感受的是来自于父母的爱与呵护,并在父母及他人的爱中形成最初的责任感。人正是不断地扩充、升华对父母的这种初始责任感,越出血亲家庭的范围,形成对他人及社会的爱与责任——其根基都深植于对父母之爱中。试想,一个不从精神上爱、敬父母,行动上忠、顺父母的人,又何谈对他人、对社会尽责任?故曾子疾呼“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

特别说明一点,孝道的内容规范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更新充实,与时俱进,进而显现出适应新时代的历久弥新的生命力。传统孝道中也包含着一些消极内容或者明显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条框框,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比如,“父母在、不远游”、无违即孝是否适应人格独立、思想自由的时代精神?等等。但是,在去除这些消极因素的同时,我们更要坚守孝道的本质,坚守尽孝这一“发乎心”的“仁之本”。毕竟,孝文化早已渗入我们民族的心理素质和精神气质,时代需要重新找寻和构建孝道这一民族文化的根基,挖掘出其自身所具有的现代价值,这既是血亲情感和道德修养的需要,也是文化传承乃至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铁肩道义,即在你我,笔者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系中国航天第四十一研究所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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