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部丘陵地区林业改革与林业产业发展
摘要:林业是中西部地区一项重要产业,在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发展的前提下,有必要因地制宜,加强对中西部丘陵地区林业产业的科学规划和指导。笔者在伊川县林业部门工作多年,以伊川县丘陵地区为例,在大量统计和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在改革后出现的一系列林业的产值增长,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农户对政策的需求,对于林业改革的后续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丘陵地区;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与增长
一 前言
上个世纪中后段,林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重点产材区的出材量很高,外部因素对林业的发展拉动很大。进入新世纪后,林业的发展一直很缓慢,国家开始加大了森林的种植却减少采伐,另一方面林区百姓更多选择外出务工为家庭收入渠道。本文主要以林业改革,尤其是包产到户以后林区人民生活发展的变化和科技进步背景下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方向为主线,结合伊川县的地域特点,探索丘陵地带林业发展的新途径。
二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概述
1.产权改革。
从集体经营转向分户经营或者小组经营,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府的制度供给,而是建立在现有需求的基础上。迄今为止,各级政府虽然强调保持林农对林地的使用权的稳定性,坚持要分林到户,然而在林业改革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分到生产队这一级,既保证了适当释放了林地经营的灵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林地依旧原有的规模经营。制度的安排与技术是分不开的,现有的林业制度安排,是在现有的技术无法实现分户经营条件下进行的`,而过度的集中又导致收益的不清晰,所以分林到组成为一个可替代的次优选择。
2.经营改革。
经营的改革体现在主要资源种植主体以及种植类型的发生的巨大变化。从种植主体的角度讲,过去林区的用材林的种植基本上都是在一些政府的林业重大项目的扶持下进行的,林农自主的种植行为几乎很少,一方面,大面积的种植需要大量的资金,前期投入较大;另一方面,林农对收益的预期较弱,因为政策的不稳定和权属的不清晰。但林农此时选择的却是收益性较强的经济作物,如核桃、水果等。
3.市场改革。
林业的市场改革主要体现在木材的销售环节上,林农越接近市场,获取的市场信息越多,讨价还价的能力越强,说明木材销售的便利程度较高。近几年林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波动明显,说明了木材价格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加强。在调查中发现,木材的收购价格明显低于销售价格,木材收购价格大约为销售价格的80%左右。
三 中西部丘陵地带林业发展的现状
1.农户对资源的依赖性。
通过对数据的统计描述,可以看出近年来林区农户生计得到改善,表现在农户收入稳步增长;从收入结构可以看出,由于拥有大量的森林资源,林业的产出对家庭收入的贡献越来越显著。但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林业收入是家庭经营收入的主体部分,但是家庭总收入更多的是依靠外出打工来维持。在调查中发现农户家庭基本都有外出人口在外打工,其打工收入构成了家庭经营收入的主体。
2.农户对放活经营权的需求。
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林改以后,农户对林地的自主经营权仍然受到很多限制,这样的政策对于林地经营是没有意义的。要真正做到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就应该赋予经营者根据市场要求和森林自身规律经营林地的权利。对于经营大户而言,要在经营自主权上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并在采伐安排上对其实行政策倾斜,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大户对成过熟林采伐的需求。
3.农户对开放市场的需求。
从我们河南省的整体情况来看,林业市场开放程度并不高,从造林、到采伐、再到销售,每个环节的限制条件较多。从村级调研结果来看,集体林区林业经济明显缺乏活力,在相对封闭的市场环境下,农户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虽然林业部门一家进山收购的模式已经彻底改变,但目前指定的十几家有资质的收购公司,既存在着收购区域及收购价格上的互相约定,又形成了一定的垄断。现在老百姓获得外界林木价格信息的渠道并不畅通,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其在购销活动中处于劣势,从而应得利益难以保证。
4.农户对取消税费的需求。
虽然规定林业税费由收购公司负责交纳,但由于目前的收购体制仍带有很强的垄断性,收购公司很容易将税费支出成本转嫁到木材价格上,或者说,林业税费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木材价格的提升。与此同时,农户采伐成本(特别是雇工成本)却在大幅提高,二者共同作用,挤压了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的利润空间,导致其生产经营积极性降低,从而有悖于林改目标的实现。征收税费的阻力将进一步加大。随着农户税费的彻底取消,征收林业税费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社会舆论压力越来越大,老百姓认为不仅不该收费,还应该提高造林补助以及公益林补偿标准。
四 推动中西部丘陵地区林业发展的思路
从根本上说,林业要取得发展,离不开政府科学合理政策的制定。笔者认为,林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以当地林业资源禀赋程度为依据,以增强林地资源承载力,提高林地利用效率为核心目标。
对于林地资源较为丰富,且农民生计对资源依赖程度高的地区,尽量实行"还权于民"的林业政策,提高农民对资源的可支配程度,通过技术培训与政府补贴等方式,引导农民加大林地投入力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人均林地资源占有量较少,林业生产对农民生计影响程度小的地区,不一定严格执行分山到户的政策,而应鼓励其发展多种经营方式,促进社会资金的引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生态区位重要,且林业生产对农民生计影响程度小的地区,则应以生态效益为重。
任何政策的提出都应以支持农民生计的改善为导向,如果农户可以长期不依赖森林资源维持现有生活水平,那就应跳出农村研究农民生计问题,密切关注农民赖以生存的产业类型,对劳动力集中就业的主要行业实行政策倾斜,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并通过立法及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合法权利和基本生活水平,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加快城市化进程,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非农化。如果农户打工收入的不稳定性极强,则要从维持生计的角度加强社区林业资源的保障功能,在保证农户获得资源收入的基础上,实现林业可持续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 曹芳萍.民营化改革对我国林业产业的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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