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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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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6期
20 0 6年 1 2月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Ju a o uzo d ct nIstt Sc lSi c ) orl f i uE u a o tue( oi c n e n G h i ni a e
V0 . 2 No 6 12 . . D c 2 16 e .c 0
浅 谈 见 义 勇为行 为 的法 律 界 定
林 瑶
(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 贵州 贵阳 500 ) 5 04
摘要 : 见义 勇为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 美德 。 时代精神 的具 体体现 , 是 是加 强社会 主义精神 文 明建设 、 建社 构
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要 内容 。结合我 国现行 法律、 法规 , 对见义 勇为的界 定及 相关 问题进行 分析 , 以此呼吁社
会保护见义勇为者 的权益 , 而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 的发展 。 从 关键词 : 见义勇为; 法律界 定;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2—68 (06 0 0 6 10 9 3 2 0 ) 6— 0 5—0 4
D f igte础g to sB h v rb a ei n n h heu e ai yL w o
L n Ya i o
( ai adT l i o o eeo uzo , uyn ,G i o , 5 04 R do n e vs nC l g f i u G iag u hu 5 0 0 ) e i l G h z
Ab ta t T i at l t mpst n lz h urn i ain o ihe u e a iri h ih fte pee t sr c : hs r ceat t o a ayete c re ts u t frg to sb h vo n te l to h rs n i e t o g lwsa d rglt n nChn Oa Oc l teatnino esceyt rtcigterg t n neet o oew o a e uai si iaS Bt alh t t fh o it poe t hsa ditrss ft s h n o e o t o n h i h h v h o g od h ti g t a etec .aet ow a sr h . i Ke r s Rg to sB h vo ;L g fnt n;Hamo iu o it y wo d : ihe u e air e a De io l t i r no sS cey
见义勇为是中华 民族 的传统美德 , 弘扬这种 传统美德是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内在要求 。最 近几 年, 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论很 多。人们对 见死不救
的
深恶痛绝远远赶不上来 自对英雄流血再流泪的
震撼 。我们很多人都会在 别人出现危急 的时候 , 选择的可能是伫足观望 ; 而当救助一旦成为事实 ,
义, 宜也。就是指应该做 的事 。孔子这句话 的意
思是 : 见 到应该 做 的事而 不去 做 , “ 就是 没 有 勇
气。固定化为一句成语 , 就是 “ 见义勇为” 。见义 勇为并非一个严格 的法律概念 , 在法律 上加 以适
用必须首先进 行定性 。但是关 于什 么是见义 勇 为 , 国法律 、 我 行政法规没有作 出规定 。不过 , 现
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 界定 。有的规定 , 见义勇 为是 指 “ 民在法定 职 公
我们也都会 由衷地在心里感 到某种感动 , 从而希
望这种救助行为得到肯定并用相应程度的报答以 示表彰。 目 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做 出明确 的定义 , 尽管一些地方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 , 对见 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 同时对其施行在医疗、 子女
责之外 , 为保护 国家、 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 身、 财
产安全 , 不顾个人安危 ,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
教育 、 子女考试加分 、 免税等优惠政策 , 但是在具
险救灾的行 为” 。① 也有 的规 定 “ 见义 勇为是 指
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 为维护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 利益或他人的利益 。 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 , 挺身而
体执行的时候 , 了问题 !第一个 问题 , 却来 也是最
关键 的问题就是怎么界定见义勇为行为?
一
、
见 义 勇为 行 为 法律 含 义之 我
出, 与违法犯 罪作 斗争 的行 为” 。② 还有 的地方
规章 , 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 为人员规定》 如《
见
见义勇为在 中国历史上是一种道德约束 , 源 于《 论语 ? 为政》 。孔子说 : 见义不为, “ 无勇也。 ”
收 稿 日期 :06—0 20 9一l 2
将“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 和保卫 部门抓违法犯罪分
子的行为 ; 检举 、 揭发犯罪行 为; 提供重要线索 的
作者简介 : 林瑶(98 , , 17 一) 女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助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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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证 ,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 的行 为” 也归为见义勇为。但是 , 各个地方性法规 , 立 法层次较低 , 而且各地的差异很大 , 比如: 救灾抢
的勇为都是在维护个人 的利益 , 这样 的行为可以
算作见义勇为吗?也许这个疑问的提 出有人会觉
得可笑 , 认为保护个人利益最多是正 当防卫怎么
险算不算见义勇为 ; 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 事迹突 出的量化标准
是什么等等问题 。
笔者认为 , 见义勇为行 为的含义应当是 : 不负
会是见义勇为呢?但是 , 当我们把眼光放得宽广
一
点, 会不会发现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是维护
3 见义 勇为 的主 观方面 .
了国家的利益 , 维护社会秩序呢? 见义勇为者有使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或 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 目的。见义勇为者是 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 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
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 自然人, 为使 我国国家
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的人身财产 利益免受
或少受到不法侵害、 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的
损失 , 冒着可能会发生的人身危险, 挺身 而出, 积
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的救助行 为, 其受到社会 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
由于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见义勇为可以获得奖 励、 荣誉还有各种优惠政策 , 也许就会有人钻法律 的空子。行为人实施 了危难救助 , 但主观 目的却 是为了获得报酬 , 这样的行 为还 可以算作见义勇 为吗?同时 , 为人 主观上是 为 了保护 国家 、 行 集
二 、 于见 义 勇为 行 为 法律界 定 关 的争议
目 前就如何界定见义 勇为行为存在哪些法 律上的争议 ,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见义 勇为 的主体 .
体、 他人的合法利益 , 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了他人的
损害。比如 : 成都张德军撞死歹徒胡远辉 、 撞伤歹 徒罗军 ;义务反扒青年” “ 涉嫌利器伤人, 这样 的
行 为可 以认 定 为见 义勇 为吗 ? 4 见 义勇 为 的客观 方面 .
地方性法规大多规定 : 见义 勇为 的主体是不 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 民。这种规定存在以
下争议 : , 第一 如果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包括我国
公 民的话 , 那么外国人、 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 内的见
义勇为行为将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鼓励和保 护, 这有违见义勇为本身的内在意义 ; 第二 , 对法 定或约定救助义务主体的解释。如警察在休息时
间逮住正在街上行窃的小偷 , 被小偷刺伤是法定
义务还是见义勇为 ; 银行的职员在与抢劫银行 的 歹徒搏斗过程中身负重伤, 银行职员是恪尽 职守
还是 见义 勇为 。 2见 义 勇为者救 助的 客体 .
最近 ,今 日 《 说法》 目播放了任建平的行为 栏
是否是见义勇为的案例 , 引发 了人们对该行为新 的认识和探讨。见义勇为者面临可能发生的人身
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
的原因之一, 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
冒着人身危险 , 要实施救助很可
能遭受巨大伤害 ,
如伤残 , 甚至献出生命 。然而就是这样 , 却置 自己 的安危于不顾 , 挺身而 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 比, 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 应该将它 们 区别开来 。助人为乐, 新华成语词典上》 在《 解 为有很大的区别 , 见义勇为要 冒着人身 可能受到
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客体即对象 , 一般认 为是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的人身财产利益。
在这里存在两点分歧: 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 释为 : 第一、 以帮助别人为乐事。其在程度上和见义勇
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抢险救灾是 否属于见义勇为。
如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 , 然而根
侵害的危险; 而助人 为乐则仅仅是对别人施予一
据《 重庆市鼓励公 民见义 勇为条例》 的规定 , 何某 般 的帮助 , 自身没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比如说在 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 , 因为该条例限定见 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 , 就只能是助人 为乐而不是 义勇为必须是 “ 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 而抢救落水 见义勇为。要指 出的是, , 有些地方法规规定 , 见义 儿童 ,显然不在此列” “ 。第 二、 保护个人 利益算
不算见义勇为。如民营企业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
勇为必须事迹突 出。比如: 福建南平市 的任建平
两年前 曾救起过一名落水女子, 事后他 向公安部
门申请确认 自己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公安部门 认为 , 任建平的行为只是助人为乐 , 还没达到见义 勇为的程度。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严重伤残、 把命搭上, 才算事迹突出, 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
司拥有上亿元资产 , 该公 司总经理 陈士明在追赶
三名盗窃本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不幸身
亡 。如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 的楼道里 , 为保护 女友在与 5 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这些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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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于见 义 勇为行 为 法律 界 定 关
的辨 析
针对以上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 律争议 , 笔
者特结合实际 , 综观各界观点 , 本着 以人为本 , 共
受到威胁 , 尽管这楼上住着几十户人 ; 见歹徒进家 属院持刀行凶时制止者 , 因为他家人也住在该院 , 有个人利益受到威胁 , 也有可能受到伤害; 在公交
车上遇见打劫时与歹徒搏斗者 , 因为他也有个人 利益受到威胁 ……那么 , 什么情况才算见义 勇为
呢?恐怕很难 界定了。姑且不论阿芒、 陈士 明之
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 对见义勇为行为 的法律界定
辨析如下 : 1见义勇为行为 的主体广泛
性 , . 只要没有法 定或约定义务 , 无论是中国公 民还是外 国公 民及
流此举是否出于私利 , 仅就他们 在劫 匪面前 没有 惧怕, 而是与持刀劫匪奋勇搏斗的行为而言 , 也应
该算是见义勇为。如果当时他们没有与匪徒作斗
无国籍人 ; 是有政治权 利的人还是被剥夺 了政治
权力 的人 , 以及被羁押或者是犯了罪的人 ; 是成年
争, 匪徒也许会逍遥法外继续危 害他人。维 护社
会秩序 , 保障每一个纳税人 的安全和利益本是 国 家相关公职人员 的责任和义务 , 不管是维护谁 的
人还 是未成年人等 , 都应 当是 见义勇为 的主体 。 有些地方在这方面做 出了规定 , 不提倡未成年人 见义勇为 , 笔者认 为这是对的; 但同时在未成年人 实施 了见义勇为行 为时, 当然也要 以见义勇为来
认定 。同时应严格对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主体的 解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的公 民实施 救助行 为,
利益 的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都是替相关公职人员
延续 了这份责任。 他们的行为正是表现 出一 种正
义精神。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见义勇为与正当防 卫并不冲突 , 义勇为强调的是 行为人 的行 为应 见
该受到社会的肯定 、 保护和褒奖 ; 而正 当防卫强调
其实是其 执行职务 的必需 ( 如警 察抓 捕犯罪 分
的是行为人为了维护 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导致他人
的人身 、 财产利益遭受损害 , 但是行 为人本身不用
子) 不履行法定救 助义务便 可能构 成失职。应 ,
当说明的是, 负有法定义务” 是指这一义 务是 “ ,
承担任何责任 。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同一
个行为 , 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为弘扬社会正气 , 维
护社会秩序 , 加强社会 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 , 我们应 采取灵活和人性化 的方式 , 因维护个人财 产利 将 益等行动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
3 认定见 义 勇为 行 为应在 主 观上 明确 动 机 .
在法定 的时间 内与其所实施 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
的, 否则 , 便无所谓“ 法定义务 ” 。如 , 消防员负有
灭火抢险的义 务 , 却不 负有抓捕罪犯 的义务。警
察在休息时间逮住正在街上行窃的小偷 , 被小偷
刺伤是见义勇为 ; 银行 的职员在与抢劫银行 的歹
徒搏 斗过程 中身负重伤 , 银行 职员是见义勇 为。 约定 的义务的人 , 其实施救 助行 为 , 即是履 行约
定, 亦不是见义勇为。 2 见义 勇为行为客体的人性化 .
行为人虽然实施 了危难救助 , 但主观 目的却 成见义勇为。而行 为人 主观上是 为了保护 国家 、 集体 、 他人的
合法利益 , 客观上却造成 了他人 的损
害, 这种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 关键是看其
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 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 是为了获得报酬 , 只能称之为“ 见利勇为” 能构 不
见义勇为者救助 的对象是国家利益 、 会公 有没有故 意的动机。成都 张德军撞死 歹徒胡远 社
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 、 财产利益 , 并且这些利益正
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辉、 撞伤歹徒 罗军 的案件 中, 成华法院一审认 为,
张德军等人追赶 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
在这里笔者强调抢 险救灾应属 于见义勇 为的范
围, 因为它 同样需要人们为了正义而勇敢的付出,
机关 , 其行为是合法 、 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 ,
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成都 中院终 审维持原 判。
甚至是生命 。至于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行
四川省高 院指 出, 根据 《 刑事 诉讼 法》 的相关 规 定 ,对于正在实行犯 罪或者犯罪后 被立 即发觉 “ 的人 , 任何公 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 或者法院处理 。制止犯罪、 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
公 民正 当、 法的行 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 合 造成的被伤害后 果 , 扭送公 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 民事责任。 “ ” 义务反扒青年” 在抓到小偷后 , 不是 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 而是对其进行 了殴打 , 侵犯
一
为是否界定为见义勇为, 目前仍是一个争论 的焦 点, 目前上虞市青浦 区一对夫妇 曾因制服入室抢
劫的歹徒 , 已经认定为见义勇为。
如果将见义勇为的对象仅仅规定为陌生人 ,
未免过于狭隘。因为利益在一定 情况下是 相对 的。照以上理论 , 以下行为均不能属于见义勇为 : 楼房着火时救火者 , 因为他家也在该楼 , 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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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小偷的人身权。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认定为见义
们是否真 的勇敢地对抗或斗争了一番 。可喜的是
勇为。 还要依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 刑事责任。
准
一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提出了见义巧为的倡议 , 比如 :
4 见义勇为行为在客观方面要明确舍己的标 湖南、 . 郑州等地。提倡 的“ 见义巧为” 虽然只有 , 字不 同, 但其含义却更深刻 , 其导向更人性化 。
有 地方法规 规定 , 见义勇为必须事迹 突 “ 巧为” 没有抵触勇为 , 只要有能力 自然可以毫不 掩饰地勇敢表现 ; 巧为” “ 也没有 背离 勇为, 只要
出。只是我们不知道这个突 出的标准是什么 , 难
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严
重伤残、 把命搭上。福建
是勇敢地 面对和付出就是一种勇为。不 同的是 , “ 巧为” 比勇为更加关照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 强调 对他们的保护和关心 , 以免造成更大的悲剧, 形成 更多不必要的伤害。
在南京发生 的两起溺水事件 呈现 出两个 版
南平市公安部门认为任建平两年前 曾救起过一名 落水女子的行为只是助人为乐 , 还没达 到见义勇
为的程度 , 而这个程度难道就是没有伤 残或死亡 吗?我们先来研究 一 下 “ 见义 勇为 ” 四个字 。 这
孔子说“ 见义不为, 无勇也。 义者 , ” 宜也 , 应该做 的事情 ; 勇者 , 不确定 , 但是 “ ” 勇 总与仁 、 智相联 系, 去衡量一个人 的德行。后来的儒哲一直把真
本: 一边是奋勇相救, 同时罹难 ; 一边却是悄然走
开 , 口不语。在危机面前, 缄 孩子们用他们 的行动 表现出了对见义勇为的不 同理解 。按照一般衡量
正的勇理解为坚持道义 , 不畏权势, 不计利诱 , 不
为死亡威胁所动摇。所 以, 真正意义上 的见义勇 为, 并不只是与歹徒搏斗 , 己救人。很多地方都 舍 把见义勇为行 为定 义在 “ 险救灾 , 己救人 ” 抢 舍
标准 , 见义勇为的孩子是个英雄 , 她用勇敢 的行动
践行 了崇高的道义 ; 而临阵脱逃的孩子像是懦夫 ,
他们的怯懦和麻木让人心痛。但实际这两种行为
皆是对见义勇为的误读 , 只不过是表现不同而已。
上。这里的重点是“ 已” 如果没有舍 己,抢 险 舍 ; “
救灾” 救人” 或“ 很可能就会沦落为一般的好人好
所以, 前者值得敬佩 , 但不值得提倡; 者应该教 后
育, 但不能被唾弃。
事, 最多也就是给个 E头表扬、 l 精神鼓励 ; 如果舍
己了, 一切都好说了—— 人都死 了嘛!还不给个 英雄称号?说得过 去吗 !此 时, 救助 的对 象、 价
笔者认为 , 见义勇为者面对危 险, 挺身 而出,
实属难能可贵。只要有足够 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
合法行为确实保护 了国家 、 集体 、 他人处于危险中 的合法利益就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了; 至于存在
多大的危险 , 挽救 了多少损失, “ 是 见义勇为” 还
值、 动机都不重要 了, 社会影响是首要的。这是比
较符合我们心理 习惯和对人 的评价体系的, 谁都 不会对一个 已经死去的人指手画脚 , 因为那样很 不人 道 !
是“ 见义巧为”可以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 , 但不应
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 。
注释 :
①参见《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 障条例》第 二条. ,
自20 0
0年 4月 1日起施 行.
如果按照这个思维逻辑推理下去 的话 , 只会 得出这样的二难选择: 如果人们可 以确定在 自己
即将实施的救助中必将付 出生命 的代价 , 他们还
会不会为了一个光荣称号而 “ 见义 勇为” ?我们
又是不是很有必要去提倡这 种“ 出生命代价 ” 付
的行为呢?如果是 , 显然有悖于珍爱生命 的宏 旨;
如果不是 , 无疑又助长了人们对于灾 难的麻木不 仁, 同样有悖于我们优良的民族传统。 实际上 , 见义勇为的“ 只是在强调一种态 勇”
② 参见 《 重庆市鼓励公 民见义 勇为条例 》 三条. 20 第 自 00
年 7月 1日起施行 .
参考文献 :
[] 1 张文显 . 法理学 [ . M] 北京 : 律出版社 ,97 法 19 .
度, 即面对不公不义危难之事要挺身而出的勇气 和勇敢。至于挺身而出的手段和方法则没有必要
一
[ ] 作翔 . 律 与道 德 : 2刘 法 中国法 治 进 程 中 的难 解 之题
[]法制与社会发展, 9 () J. 1 81. 9 [] 3 吴汉东.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商研 J.
究, 9() 1 82. 9
味的勇猛 , 因为不 同的个体, 其能量各有不 同,
要求他们付 出最直接 的勇敢 和最正面 的相助 , 既 不现实也不人道。只要挺身而出者是勇敢的, 他 们的行为就可以称得上见义 勇为 , 而不必苛求他
一
[] 4 郑显文.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 中外法 J.
学 ,9 9 6 . 19 ( )
[ 责任编辑 : 王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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