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及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时间:2022-12-15 11:40:41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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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及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及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及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作者:毛孟凯

  华东经济管理 2015年08期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097(2015)05-0008-0175-05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国家统计局局长马 建堂分别在2013年1月18日和2014年1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可知:2003-200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依次为:0.479、0.473、0.485、0.487、0.484和0.491,2009年开始逐步回落,至2013年为0.473。然而社会普遍怀疑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而且有一些研究指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更严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认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1]。收入差距的日益悬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问题,而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的公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普遍期盼。

  然而,为什么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为什么分配的公平性越来越成为问题?收入差距扩大对经济发展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如何降低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及时解决。国内外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研究,而且也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本文拟从在宁波大学所做的最后通牒博弈系列实验的结果中所得到的一些数据和启示来研究这些问题。

  一、实验设计

  (一)实验目的

  实验的目的在于研究最后通牒博弈对分配的启示,而分配不仅涉及蛋糕的大小,而且更涉及分配的权力,为了研究分配权力及其获得的方式对分配公平性的影响,笔者不仅通过随机指定方式来确定提议者与回应者进行标准玩法的最后通牒博弈;而且采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来确定提议者进行最后通牒博弈;为了研究分配权力会不会随着蛋糕的扩大影响分配,设置了100元与1000元的虚拟分配金额。

  (二)实验背景

  最后通牒博弈实验是在课堂上进行的,先在课堂上介绍了“经济人”的理论,并分析了我国现实社会存在的一些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事例。这样做的目的,既是课堂讲课的需要,也是为了使实验更符合现实的社会背景,毕竟学生还没有完全进入社会,而且现实社会存在非常严重的拜金主义和许多自私自利的现象。然后,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最后通牒博弈和将要开展的实验方式,并对同学们的疑问进行解答,确保每一同学掌握这一博弈。

  (三)实验对象

  实验对象为两个班级的同学,分别为宁波大学商学院2000级工商管理专业和2012级工商管理专升本学生,共有104名学生参与课堂实验。这些学生基本上是第一次接触最后通牒博弈,所以在实验开始阶段,没有相关经验。因为宁波大学专业课基本是分专业模块上课,一个课堂上的学生数量大约在20~35人之间,所以我们的实验分两个学期一共重复做了4次,实验时间分别为2012年9月17日(2次)和2013年3月4日、7日,而每次课堂实验中的学生90%以上是同一班级的同学。

  (四)实验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经费的限制,在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的蛋糕——“100元”和“1000元”的分配金额是虚拟的,但是要求学生像真正分配100元或1000元这样进行决策。根据研究的目的和以前积累的经验,依次设计了由以下三个实验组成的系列实验。

  第一个是标准玩法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先是根据学生座位情况,随机指定课堂上一半的同学充当提议者,而另一半同学充当回应者。然后,发给充当提议者的每一位同学一张白纸,要求他们在纸上各自匿名写上分别就100元、1 000元两种虚拟金额愿意与回应者进行分配的分成比例,并要求他们写完后折叠好。为了方便课堂统计并能直观显示,预先规定提议者只能在10∶0,9∶1,8∶2,…,0∶10这11种离散出价中选择。接着,把提议者手中写有分成方案的纸片收上来,打乱顺序后再随机分发给另一半充当回应者的同学,要求他们在各自拿到的纸上分别就100元、1 000元两种金额的分成方案匿名写上拒绝还是接受的决策。最后,把这些写有提议者和回应者决策的匿名纸片收上来,并在课堂上进行公开统计。在各自的决策过程中,禁止讨论和沟通。

  在公开统计第一个实验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对第二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进行了修改。第二个实验不是随机选定角色,而是先要求座位相邻同学之间通过“石头、剪刀、布”的博弈方式确定角色,赢的同学为提议者,输的充当回应者,但是彼此玩过“石头、剪刀、布”的相邻同学并不一定再相互进行最后通牒博弈。其他与第一次实验一样,也是先要求提议者在空白纸上各自匿名写上分别就100元、1 000元两种金额愿意与回应者进行分配的分成提议,然后收上来打乱后,再随机分发给充当回应者的同学,由他们做同意还是拒绝提议者分配方案的决策。

  待收完第二个实验的纸片后,继续第三个实验。第三个实验不再是随机匿名配对博弈,而是彼此玩过“石头、剪刀、布”的相邻同学直接配对进行最后通牒博弈,就100元、1000元两种金额进行分配,他们在博弈中的角色还是按早先的“石头、剪刀、布”的赢输确定。这个实验过程中允许博弈双方交流,但要各自进行决策。最后,一起对第二、三个实验的结果进行课堂统计。

  二、实验结果分析

  这三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历经两个学期,搜集了四次课堂的实验数据。汇总后的实验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表1统计显示了三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提议者的出价情况及不同出价的频率;表2是三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回应者对不同出价的拒绝频率和总体拒绝比率。

  (一)提议者的出价与回应者的选择

  从表1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也不管是对100元的分配金额,还是对1 000元的分配金额,提议者的平均出价都低于50%,平均出价最高为42.1%,最低仅仅为31.3%,这说明提议者普遍倾向于给自己多分一些。但是表2数据显示,回应者总体上的拒绝比例也会随平均出价的降低而提高。平均出价与拒绝比例呈现显著的负相关性,平均出价越低,被拒绝的可能性越大。在各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出价低于5∶5分成的比例>拒绝比例,这说明提议者总体的分配所得大于回应者总体的分配所得,很多提议者能够利用他们手中拥有的分配权力实现给自己多分的目的。这一点基本与众多经济学家的实验结果一致。

  (二)分配金额对提议者出价的影响

  表1显示,在三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提议者对1 000元分配金额的平均出价明显低于对100元的出价,其中对100元的平均出价分别为0.35、0.4和0.421,而当分配金额上升到1 000元时,提议者的平均出价依次减少为0.313、0.329和0.367。从各种出价的频率看,分配金额从100元上升到1 000元后,7∶3及其以下的低分成提议增加,而6∶4及以上的高分成提议减少了。这一点与Roth等(1991)、Slonim和Roth(1998)等经济学家“提高分配金额对于提议者的出价几乎没有影响[3-4]”的研究结论不同,而与List和Cherry(2000)的实验结果相似[5]。

  为什么在1 000元的分配额度况下会出现较多的低分成出提议?笔者曾经在课堂上就此询问了参与实验的同学,一些提议者认为:在1 000元的分配额度下,较低的分成提议也能让回应者收获较高的绝对所得,这会降低回应者对低分成提议的拒绝率。因此,随着分配额度的提高,提议者倾向于选择收入差距更大的分配方案。

  (三)分配金额对回应者选择的影响

  从表2发现,提议者的低出价并没有受到回应者的认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回应者对提议者在1 000元分配额度下的分成提议的拒绝比例,都要高于对提议者在100元分配额度下分成提议的拒绝比例。不过从表2中不同出价的拒绝频率来看,拒绝行为与分成比例负相关,分配提议越不公平,回应者拒绝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在分成方案较低时,拒绝行为与分配金额的相关性不明显。这一点与Cameron(1999)的研究结论相似[6]。

  尽管在实验中看到了许多低分成的出让方案,但是无论在哪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都存在大量的平均分配行为。除了第一种针对1 000元分配金额的标准玩法,在其他各种不同玩法、不同金额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绝大多数提议者的出让比例在40%至50%之间,这与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实验研究结果一致。而回应者对这种比较平均的分配提议,拒绝频率比较低,尤其没有回应者会拒绝5∶5分成提议,而对6∶4分成提议有较少的拒绝频率,但是在分配金额上升到1000元时,回应者对6∶4分成方案的拒绝频率会明显减少。这似乎说明当分配额度上升时,人们能够接受一定幅度的分配差距,但是不能接受过大的分配差距。

  (四)角色选定方式对分配行为的影响

  比较三种玩法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结果,不管对哪种分配金额,提议者在第三种玩法中的平均出价比第一种、第二种玩法都要高。其中的原因不难解释,在第三种玩法中,博弈对象彼此不匿名,而是相邻的同学,而且每个同学在课堂中跟谁相邻是自己在课前选择的,一般彼此相对要好,这样的博弈对象使得提议者不好意思给出太低的出让提议,这使得在这种最后通牒博弈中的分配比较公平。有意思的是,在对1000元分配金额的第三种玩法中,6∶4分成提议占了42.3%,明显比第一种和第二种玩法的比例高;而回应者对6∶4分成提议的拒绝频率却比较低。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彼此在博弈中的角色是通过“石头、剪刀、布”的博弈方式公平确定的。

  (五)实验中的例外现象

  从表1可以看到,实验中不仅出现了4∶6的出让提议,甚至还有1∶9的出让提议。显然,博弈中的“颤抖手”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这种现象,因为这种给回应者高比例分成的提议只出现在对小金额的分配中,而在对高金额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并没有出现这种现象。其中的原因应该与实验只是对虚拟货币进行想象分配有关,毕竟实验不是进行真正的货币分配。

  三、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我国现实的收入分配问题远比最后通牒博弈复杂,但是在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得出的结论,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而且对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权力差异是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从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结果中发现,权力失衡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显然,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分配金额不是来自于提议者与回应者的努力所得,双方谁也不存在着对可供分配金额的贡献,因此,在对这种收入的分配中,按5∶5分成是最公平的分配行为。但是从这三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可以清楚地发现,尽管不少掌握分配权力的提议者会给出5∶5分成的平均分配提议,但是绝大多数提议者倾向于给自己多分,而从回应者的拒绝比例显示,不少不公平的分配得到了回应者的同意。而且提议者的权力越大,分配不公越严重。Forsythe等(1994)曾经做了两次最后通牒博弈和回应者不能拒绝的独裁者博弈的对比实验,实验显示,在独裁者博弈中有21%的提议者占据了全部收益,而在他们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这一比重是0[9]。这说明权力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权力越不平衡,分配的差距越大,不公平现象就越严重。而且权力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蛋糕”的扩大加剧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如表3所示,无论在哪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当分配金额从100元上升到1 000元时,都出现了提议者所得增加,而回应者所得减少,两类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伴随着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回应者对分配的不满程度上升,越来越多的回应者甚至放弃所得而拒绝不公平的分配,这意味着社会矛盾的扩大和加剧。

  显然,权力在我国分配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官员与民众之间,各种索贿、受贿、贪污的“老虎”、“苍蝇”层出不穷;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我国大量存在的垄断企业利用垄断权力不断侵蚀着消费者的收入,按照倪金节(2011)的观点,“中国企业500强基本是一张权力榜单”[10];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强资本弱劳动”格局明显,收入分配不断向企业和政府倾斜。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分配不公变得越来越明显。

  (二)权力制衡有利于提高双赢的合作率

  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如果回应者同意提议者的分成提议,意味着双方分配合作的成功,而回应者拒绝提议者的分成提议,意味着双方不能达成合作。因此,回应者拒绝比率的下降,意味着合作率的上升。但是那些不合作的责任不在于回应者,从表2可以发现,回应者对6:4这种程度的不公平分配有很高的接受率,他们选择拒绝只是对过于不公平的分配方案的拒绝和抗议。从表3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针对100元的分配金额,还是1 000元的分配金额,提高提议者与回应者的合作率,不仅增加了回应者群体的收入,而且也增加了提议者群体的收入,显然,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双赢的结果。而提高合作率的关键在于掌握分配权力的提议者,提议者的分成提议越公平,双方的合作率越高,两个群体的总收入就越高,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小。因此对中国社会而言,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提升社会分配公平性的关键也在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提高社会博弈各方的合作率。

  (三)提高博弈各方合作率的方法

  至于如何提高博弈各方的合作率,实现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至少可以从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得到三点启示。

  1.保证回应者的拒绝权力,提高选择自由

  在实验研究中也发现,一些提议者之所以提出较为公平的分成提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担心低分成提议被回应者拒绝。因此,保证回应者的拒绝权力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保证。而回应者的拒绝权力来自于选择的自由,在现实社会中,这种选择的自由与回应者的生存处境密切相关。如果回应者选择拒绝,导致其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存,而又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那么即使提议者给予的分成比较低,他也会选择同意;当然提议者给予的分成实在太低,回应者即使选择同意,也无法维持其基本的生存,他就有可能选择拒绝,与提议者“同归于尽”!

  2.提高博弈角色确定及其权力获得的公平性

  在实验结果中可以发现,后两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分配的公平性明显比第一个标准玩法的要高,而在后两个实验中,参与者之间博弈角色是通过“石头、剪刀、布”竞争性方式公平地确定的,这个公平竞争的方式对提议者出价的公平性和回应者选择同意的可能性提供了积极作用。但如果权力是靠“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或者行政垄断的方式确定或继承的,肯定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要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首先必须提升权力获得的竞争性和公平性。

  3.创造双向自由选择博弈对象的条件和机会

  在三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第三个实验无论是提议者的出价,还是回应者的拒绝率都明显优于前两个实验。而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三个实验的博弈对象是自己选的彼此熟悉的“邻里”同学,而且这种选择是双向的。一般人们会倾向于选择彼此有好感、容易合作的博弈对象,在这样的博弈中,大多数博弈者倾向于合作,尤其是提议者不好意思出低价。在中国的今天,双向择业、自由雇佣、买卖自由等是降低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的基本途径,但是这样的双向选择自由必须以充足的可选择对象为基础。

  四、结束语

  需要承认的是,研究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实验对象是商学院的本科生,这些本科生相对于现实社会中的博弈各方过于单一,而且他们的处境、阅历与现实社会中人们存在很大的差别;其次,实验没有用真实的货币支付,博弈双方分配的金额是虚拟的;第三,实验尽管是匿名的,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霍桑效应,等等。这些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验的结果,但总的来说这些实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有价值的。它不仅解释了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日益不公平的主要原因,而且得出了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三个重要启示。本文的分析仅仅是基于在宁波大学课堂上完成的三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所提出的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的建议也是基于这些实验结果。毫无疑问,缩小收入分配,实现分配公平性还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但是它超出了本文的主题,将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

  作者介绍:毛孟凯(1975- ),男,浙江奉化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四川 成都 610065,宁波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收入分配,企业经济学,浙江 宁波 315211

  【拓展】浅谈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下的经济法:

  一、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经济法根源

  包括了社会的、经济的、自然的甚至是历史的众多原因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产生。但其中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尤其需要注意,因为由于制度的原因所导致的分配不公问题是一种人为的不公平,也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在各种制度安排中,法律作为一种最规范、最具强制力的制度,特别需要我们重视。而在一系列法律制度中,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同时也是对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经济法是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的出发点是社会本位,即社会整体利益。它主要针对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这四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能同时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体利益、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利益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法益。此外,经济法还具有政策性,根据经济体制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经济法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济法的公平内涵是追求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包含了个体间、群体间及个体与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因此,经济法的公平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地位公平(确定市场主体的公平地位,即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在竞争中享有同样的机会,即过程公平)、收入分配公平(在分配过程中拥有公平的权利,即结果公平)。与收入分配相对应的经济法有《税法》、《金融法》、《劳动法》、《预算法》、《物权法》等。

  (二)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与分配不公从经济角度看,目前的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由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税收征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导致了大量制度外收入无法进行合法征税,这就造成了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对于税收的贡献率高于高收入阶层。《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预算法》也为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债务管理等重大财政法律问题纳入法律条文。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严重性。

  (三)执行过程不规范导致收入分配不公从法律执行的层面上看,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配套法规,有些偏离了立法的原则。这是法治社会特别需要避免的,法律本身规定不严密、授权规定太多,就容易带来这种问题。如,《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无明确可操作性的细则可以依据,带来了执法的困难。此外,经济法体系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着制度缺陷等问题,导致我国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功能无法实现,收入初次分配无法实现公平。

  二、从经济法视角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一)公平问题的实质首先,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必须要将机会公平、地位公平与收入分配公平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统一解决。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是地位公平和机会公平,而分配公平是地位公平和机会公平的目的所在,所以,要进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就需要将地位公平与机会公平问题纳入一个统一的系统内一同解决。只有用系统的观点来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公平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效率问题的解决。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并不会影响到收入增加的效率问题。许多人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认为如果重视了公平就会牺牲效率。其实,公平与效率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公平恰恰是解决效率内部问题的最好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忽视了效率问题的真正内涵,片面追求GDP的增速。然而,效率的内涵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而不是最快化。此外,要全面理解效率这个概念,还需正确认识效率这个大概念中包含的一些矛盾,如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等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同效率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出现不公平问题。因此,公平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效率的内部不公平。如不同群体间的效率的不公平,社会效率与个人效率之间的矛盾。因此,解决公平问题,也就是解决了效率问题的内部矛盾。这样做不是牺牲了效率而是促进了效率的产生。

  (二)完善法律规定,规范执行过程完善法律规定,首先要将与社会公平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统一的体系来构建,需要用统一的原则和方法来指导和完善,否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重复或者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妨碍社会公平的建设。首先,要从税收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方面入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地方的财政税收支配权不足,需要加大地方在税收征收方面的自主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再看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点是应征的税收很多征不起来,反而使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工薪阶层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其次,在征税标准和征税程序上,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存在着不公平性,这些都阻碍了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职能的发挥。因此,在制定扣除额标准、健全征管体制、建立公民收入信息系统等方面都需要不断改革和修订。与此同时,要加快推进增值税改革,使税收这一重要的调节社会公平的工具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在《物权法》的实施细则方面,需要着重从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尤其是不受公权的非法侵害角度进行详细规定,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等规定上必须严格遵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制定。并结合《劳动法》、《预算法》等一系列与建设社会公平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秉承扶助弱者,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进行法治化改革。

  作者:倪姗 单位: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

  【拓展】改善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状况的政策建议论文:

  摘要:本文就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大的局面,提出了一些改善或者缩小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设性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收入分配;分配;公平度

  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财富不断地积累,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公平、公正,当然包括个人收入的分配公平,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如果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体现着越来越不公平,那么很可能激发社会的矛盾,引起社会的动荡,对社会的发展和安定极其不利。本文就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大的局面,提出了一些改善或者缩小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设性的对策。

  一、促进经济发展,缩小收入差距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农村农民收入,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应该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来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广大农村聚集着低收入群体,要想缓解现在的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矛盾,重点应该抑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不断提高农村农民收入水平,使其增长速度超过城市居民。不是说要牺牲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而是要想尽办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创新当前收入分配体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分配体系。我国工业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而农村发展缓慢,因此,时下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设,这样农村发展了,对城市经济发展来说就是一个广大的消费市场,形成良性循环,相互促进发展。

  (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利用东部资金和技术优势、中部人力资源丰富优势、西部资源优势,创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机制。造成区域收入差距过大的最主要原因:资源没有达到共享,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造成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一是一如既往地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中部地区崛起,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激发东部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了西部地区而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发挥资源优势,搞好特色产业发展;对于中部地区而言,搞好农业粮食生产,推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主打能源与制造业;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增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对于东北地区而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促使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二是对于中西部老少边穷的地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穷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央可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利用特别发展基金,给予优惠的政策政策和税收政策来引进外资,主要目的是推进中西部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缩小与东部等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三是区域经济间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发展机制。东部可以利用技术、资金优势来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中部地区可以为东部地区发展提供能源和人力资源,西部地区可以为东中部地区提供矿产资源。

  (三)推进竞争机制的完善,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水平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社会和经济制度,很多行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因此,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行业垄断,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坚定深化铁路、民航、电信、电力、金融保险等超级垄断的行业改革,合理引入民间资本参与这些行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由于行政性导致垄断而为行业带来的超额利润,根本上缩小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合理调整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政策,国家应该加强对垄断行业利润的监控,建立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同时禁止垄断行业在企业内部利用特殊关系和条件来分配超额收益,规范垄断经营企业的收入分配,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深化,分配制度需要完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人为利死,鸟为食亡”,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往往会导致社会利益冲突,形成矛盾,威胁社会和谐,足以说明分配机制的重要性和完善分配机制的必要性,因此,应该建立与个人劳动贡献大小相适应、相协调的利益均衡机制,保护合法收入同时打击非法收入,让效率性和激励性分配到位,通过经济立法及政策提升劳动力价格。做到:

  (一)继续落实、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与引导让人们认识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作用和合理性,同时要认识到因为条件、能力不同而导致收入分配差异的客观存在性,以及认识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意义和作用。建设成和谐社会就是应该放手让一切知识、劳动、资本和技术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而要做到这一点,让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缺少不了的前提条件。

  (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样在初次分配是以公平为核心,再次分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对象,可以保障大部分人分配公平,同时激发大部分人在工作途中的效率,形成良好的再分配意识。

  三、进一步利用好政府的调控职能

  促使再分配政府可以利用其权力来对税收进行调控,因为税收能够起到调节国民税收分配的杠杆作用,是促进税收再分配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当前由于我国在税制方面的改革还处在进行时,不完善,存在很多的漏洞,而且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高,再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个人偷税漏税现象很常见,国家流失大量的税收收入,加剧了个人间收入差距。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税收水平,促进较高程度的再分配:

  (一)不断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从全球范围来讲,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国家抑制贫富悬殊、调节收入差距的惯用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个人所得税制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有力杠杆作用。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国就应该按照经济发展程度,逐渐地、不断地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同时按照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列出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标准。高税收地区,按照高标准征得高税收,对于高收入人群,提高个人所得税率,以防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收入差距、高收入与低收入差距太大。对于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应该加大税前扣除项目,有效降低收入较低者的负担。

  (二)落实金融性资产实名制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由于当前个人收入在初次分配时就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工资形式较多,较宽松的现金流导致监管不力。一旦成功落实金融性资产实名制,建立个人身份代码、社会保障、银行存款、个人纳税识别号码统一的制度,尤其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督,采用强化式扣代缴制度,限制非法收入,打击涉及个人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尽力避免偷税漏税行为发生,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讨。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在城市,应该通过完善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制度,特别是保障和关照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农村,对于低收入、存在经济困难的农民应该加大财政补给力度,加大财政对贫困山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让农民,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及其子女纳入其中。

  (一)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个人能力与天赋参差不齐,获得的收入存在差距,尤其是在人年老时,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能够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社会保障就应该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水平,把尽量多的人群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最底层的贫穷弱势群体,采取相关措施来确保和强化社会保障,能够满足其最低生活要求,而且要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总的原则,应该按照以下几项:

  (1)社会统筹原则。由国家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给付。

  (2)效率原则。按照效率原则,也即是用较少的经济资源达到较大的效用。

  (3)公平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是面向全社会、全体国民的,筹集基金时应该以示公平,特别是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该做到合理公平:一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与少数低所得者间的负担公平;二是现在一代人与老年一代人、现在一代人与将来一代人之间的负担公平;三是筹集与给付之间的公平。

  (4)法制化原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筹集资金、管理、给付等关系到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利益,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作为保障,用法律来约束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那么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怎么筹集呢,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渠道来考虑:

  (1)通过国家财政负担。具体可以通过征集税收,将其一部分投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

  (2)企事业单位负担。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时,有义务为其员工交纳一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3)公民个人承担。对于没有在企事业单位的公民,或者企事业单位交纳了一段时间后,公民个人可以交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二)建立医疗保险新制度,实行医疗体制改革由于收入的差距,社会较低层的居民医疗需要大笔的费用,如果是大的疾病,这样的费用,社会较低层的居民往往难以承受,生活将陷入困境,这时候就需要医疗保险来承担大部分的理疗费用,因此不管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讲,建立理疗保险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但是当前我国的医疗体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或弊端,比如: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比较难、参加医疗保险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还相对滞后等。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长远实践出发,为了减轻医疗保险者的负担,缩小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就应该实施医疗体制改革,建立新的医疗保障体系。从目前情况来看,可以把医疗保险、药品流通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协调医疗体制的重点,即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目录,促进和深化药品定价体系改革。药价的虚高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医疗保障的作用,因此,必须对药品定价体系进行改革。改革小组可以有经济学家、药学专家、临床专家等组成,专门负责全国药物的定价。

  (2)加强对社保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运用市场经济的力量,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同时对于收费不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的医院,相关部门可以取消其社保定点医院的资格。而且对于社保定点医院形成内部竞争,提高医疗效益。

  (3)进一步改革药品流通体制。药品从医药制造厂到消费者手中,需要经过近8个环节,导致医药价格比出厂价高出很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削弱医疗保险的效果。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药品的采购、配送、入药房库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暗箱操作。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老年化社会,如果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那么会导致不少人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激发社会矛盾。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少耕地被建设用地取代,失地农民的人数大大提高,其中很多农民被沦为“三无”农民——无土地、无工作、无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失去了依靠,处境很困难,尤其是年龄大、劳动能力差的,急需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同时,城市人口中的困难群众尤其是企业的大量下岗职工,城市生活的高消费,如果没有实现再就业,那么这些下岗职工生活将处于困境之中,需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合理确定享受低保的对象及待遇标准。不管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居民,如果适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能够享受低保待遇的公民,对应于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标准的群体。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介于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生活水平存在困难的也应该把其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多渠道筹集低保基金。一是中央财政起牵引作用。国家财政从税收里面拨付一部分充当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二是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的作用,把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纳入到财政预算中。

  (3)根据我国特殊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有效的解决低保资金筹集难的困境,对于交纳社会保障税的人群应该是收入水平在某个基点之上的人群,而大多数人收入水平低于这个基点,因此可以实现从高收入人群转移支付收入的低人群——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活的人群,再次分配。

  参考文献:

  [1]赵振华.关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若干思考[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1(1).

  [2]杨宜勇.加大再分配调节公平分配的力度[J].求是,2011(2).

  [3]张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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