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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
作者:朱民武曾力何淑兰
现代经济探讨 2015年06期
一、普惠金融的缘起与内涵
1.普惠金融的缘起。金融的本质职能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通过对资源的跨期、跨区域、跨行业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对于盈利能力强、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其交易成本低,违约风险小,易于受到银行的青睐,该类客户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自然会向这些区域集聚;而那些缺乏有效抵押物、违约风险高的客户则易于被银行拒绝,从而失去平等受益金融服务所带来改善经济状况的机会,这类人群主要为分布于偏远地区的贫困农民,若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必然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造成这些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和普遍的金融排斥。
20世纪早期的实践主要是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方式来开展,并且更多的是以慈善性质或无偿捐助方式来实现对贫困群体的资助,注重援助的社会福利性而忽视了其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结果导致大量的小额信贷机构因为资金的枯竭而倒闭。同时世界许多国家还出现了所谓的援助性贫困陷阱,援助性信贷善意的初衷并未能结出改善贫困的丰硕果实。于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认为这种不计成本的援助性金融并不是解决低收入者贷款难的最佳途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帮助穷人的首要前提是其可持续发展,一旦失去该前提援助的意义有限,也就是金融机构在帮助穷人的同时应注重其盈利性,两者都不能偏废。于是,“普惠金融”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应运而生。
2.普惠金融的内涵。普惠金融,译自英文“Inclusive Finance”,最早由联合国于2005年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其基本含义为: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等,2014)。普惠金融提倡为全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财务可持续性,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平等性。金融作为现代社会最核心的经济要素,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个体对金融资源的占有程度很大程度决定了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因此,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应通过设计一套正义的制度来保障,这关乎整个社会公平的实现①。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倾向于富有者,那些有融资需求却缺乏足够抵押的低收入者不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结果必然会加剧贫富分化。针对这种不平等情况,普惠金融提倡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受身份或经济条件的制约。
(2)盈利性。普惠金融开始注重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信贷风险等手段提高业务的盈利性,因为适当的盈利水平是普惠金融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对盈利性的合理追求并不违背普惠金融的初衷,反倒是对盈利性的刻意忽视会不利于普惠金融作用的发挥,因此,注重盈利性乃普惠金融对扶贫理论认识深化和发展的结果。
(3)全面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劳动力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动等原因,传统单一的信贷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求,低收入群体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全面性既包括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的多元样性,还体现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多层次性。
二、发展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
1.公平性。“公平”的本质含义就是权利平等(单美娇、邓戎,2014),“人人生而平等”②,《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③。公平性应体现在享有社会各种权利、资源和机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平等地获取金融服务供给,平等地享有改善经济条件的机会。但是现实的境况离这种公平的理想状态相去甚远,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性差异明显,金融资源配置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存在严重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金融排斥较为普遍,而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落后地区的贫困。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提到:“穷人如此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们愚蠢或懒惰”,而是“因为这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帮助他们扩展他们的经济基础,没有任何正式的金融机构来满足穷人的贷款需要”,尤努斯更是感叹:“当银行将被认为是没有信贷价值的穷人拒之门外时,经济学家们为什么会保持沉默呢?……正是因为这种缄默和漠然,银行得以在施行金融隔离政策的同时逃避处罚。但凡经济学家们能认识到贷款所具有的强大社会经济能量,他们或许也能认识到,贷款确应作为一种人权加以促进”④。可见,获得公平的金融服务权利,不仅体现为资金需求者获得暂时性的贷款资金使用权,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在于,这能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持续发展和参与其他社会竞争的机会和能力,为他们提供尊严、体面地脱贫致富的机会(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侧重于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
2.包容性。普惠金融其英文名为Inclusive Finance,英文原意为包容性的金融,主要相对于排他性(Exclusive)或攫取性(Extractive)而言。普惠金融的服务理念体现出较强的包容性,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首先,融资主体具有包容性。因为金融资源的稀缺性,违约风险较高同时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低收入群体往往不能享受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而农户的贫困则主要因为缺乏原始的资本积累和外来的第一推动力(陆磊,2003)。但是在普惠金融模式下情况得到改变,更多的经济主体能够参与到金融市场,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落后地区的贫困农民和小微企业乃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照顾的对象,普惠金融的资源配置能惠及到这部分受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群体,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其次,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具有包容性,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体系包含了所有类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正规的金融组织、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还有其他类型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只要其能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有效提供金融服务,都被纳入国家金融服务体系,这些金融服务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地位不再被边缘化(李明贤、叶慧敏,2012)。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低成本优势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再次,金融服务供给方式具有包容性。落后地区传统的金融服务局限于信贷资源的供给,基本不涉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供给,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相应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因此,普惠金融提倡为落后地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让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来满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以实现落后地区经济的包容性增长。
3.效率性。经济学研究的要义在于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实现最优的配置以获取利润最大化,实质体现为对效率的追求(朱民武,2014)。普惠金融以尊重市场规律发展为前提,是内生性金融成长的必然结果,交易的发生顺应了金融市场资金需求主体的客观融资需求,其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得以保障。普惠金融主要面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者,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更加符合和贴近“草根阶层”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因此其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更低(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基于相互了解并信任的熟人社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低,信息的获取成本也远低于其他途径。同时,出于对熟人社会相同价值体系的认同,再加上信贷违约给自身和后辈带来的名誉损失和其他惩罚要远超违约带来的有限资产收益。信贷违约并非普惠金融业务交易的理性选择,因此,这种熟人关系中存在的道德约束机制,降低了普惠金融信贷业务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普惠金融活动的运行效率,让普惠金融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都能受益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为普惠金融的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传统的小额信贷因为不注重其信贷业务的盈利性而忽视了信贷业务效率的提高,普惠金融则重新主张注重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必然会要求其提高经营效率,这也是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的哲学思维
1.开放性。开放性乃互联网精神的核心,被视为互联网的固有特性。自互联网诞生之初便成为其精髓,尽管政治、经济利益和技术垄断等因素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其开放性,互联网的开放程度也仍远远超越其他社会领域;反过来,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这种开放性保证了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和持续的创新精神。开放,意味着信息向社会全体成员敞开,不存在刻意的方向性和针对性,所有人都可以根据需要获取公开的信息,因此,通过互联网获取有用信息的便捷度和及时性大幅提升,获取信息的成本急剧下降,垄断与隐藏信息的成本增加,这样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得到提高,实现了对全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善。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自然而然保留着互联网这种开放的精髓,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传统金融服务中普遍存在的客户歧视在此不复存在,金融的服务门槛大幅降低,穷人和富人平等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实惠,普惠金融的道德要义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得以更加充分体现。
2.共享性。分享乃互联网的原初性和目的性精神。蒂姆·佰纳斯李-李发明万维网就基于共享理想的追求(李伦,2006),互联网的这种对信息和知识的分享精神一直得以延续,极大促进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形态。恰好金融的本质在于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资源的配置和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一个信息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金融市场乃一个信息的生产、传递、扩散和利用的市场(王曙光,2013)。如今借助互联网工具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效率得以大幅提升,再加上获取信息途径的日益多样化,导致信息的获取成本、甄别成本和评估成本大大降低;这样极大减轻了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有利于降低各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最终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都得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实现了边际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这种信息共享体现在多个层面,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间、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间都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于是信息的生产传递变得更加顺畅,信息的利用效率得以大幅提高,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备程度大幅降低。
3.合作性。合作的本质是一群人或一组机构通过各自要素禀赋的充分联合和整合,通过一定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达到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王曙光,2013)。组织内部的合作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对等,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组织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形成最终决议,充分尊重成员的自觉和互助精神,“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乃合作精神最准确和形象地概括。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的合作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大大降低了人们合作和信息交流的成本,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容易。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建,成员通过前期注册资料的审核保证了信息的可靠真实,为后期持续的相互合作打下了信任的基础,成员间的合作可以摆脱传统合作条件的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方便易行。例如在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项目发起人将自己的项目计划书和回报承诺公开到网络金融平台,有兴趣的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价值判断,决定是否支持该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大小,素不相识的投资者因为对共同项目的支持形成了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的便捷和高效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的金融合作模式,降低了项目资金筹集的成本和难度,提高了社会闲散和零散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更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的众筹合作模式还附有投资者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与价值理想,这是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所欠缺的。
4.草根性。互联网金融参与的广泛性和准入的低门槛凸显出其显著的草根性与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供给主要来源于海量的小额闲散资金持有者。互联网金融参与的门槛较低,无论资金的多寡都有可供选择的合适的参与方式,传统金融服务中普遍存在的身份歧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消失。个体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身份的平等给众多零散资金投资者所带来的投资愉悦感,激励着更多的草根投资者参与其中,乐此不疲,积沙成堆,成为互联网金融资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例如余额宝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为1元人民币,与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动辄数万元的准入门槛相比,这为广大低收入者开辟了理财和资金增值的新途径,也让余额宝基金得以快速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同样有着较强的草根性。例如一些具有创意和人文理想却缺乏资金的项目,因为缺乏抵押和担保等硬性约束,无法从传统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资源供给,但是在国内众筹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有可能获得资金支持,并且不需要资产抵押和担保要求,融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创意和可行性评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草根百姓实现创业理想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较好地契合了普惠金融服务大众的理念。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互联网金融背后的哲学逻辑与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因此,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应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对落后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资源的供给,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继续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基于金融伦理与互联网金融视角,本文建议中国普惠金融的未来发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
1.监管者提供稳定长效的制度供给,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普惠方向发展。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效的激励机制和健全的法律监管乃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基础;制度供给的缺失则会导致其无序野蛮发展,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失控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监管者应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短期内得以快速发展,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构成巨大挑战,监管层不能因为其威胁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益,进而对其实施过度严厉监管或是不平等的政策约束,这样会扼杀中国金融创新的动力,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赋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业态,监管层应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管主要为防范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其创新精神,鼓励其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以促进传统银行积极革新,进而提高金融的整体运行效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监管层应从政策层面引导其拓展普惠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便利等激励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为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服务。总之,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发展方向乃符合多方利益诉求的理想选择。
2.增加基础设施供给,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谢平、邹传伟,2012)。传统银行支付和转账业务的处理主要依赖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和自动交易系统,尽管近年来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发展迅速,但是物理网点仍然是银行业务开展的主要依托。问题在于,银行的营业网点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则分布稀少,甚至仍有部分乡镇目前依旧未有银行营业网点覆盖,造成落后地区的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而基于成本收益考虑,金融机构会审慎决定是否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因此,若单纯依靠传统金融机构的内源式增长,落后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局面短期难以得到有效改善。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谢平、邹传伟,2012),而不依赖于传统的物理营业网点;移动支付则又主要基于移动通信技术和通信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的普及(谢平、邹传伟,2012)。因此,在支付电子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方式向偏远地区推广的成本,将远低于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的拓展。政府通过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完善这些落后地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落后地区农民提供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共品,再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移动设备的拥有率,以此为互联网金融向农村地区拓展业务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3.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普惠金融交易成本与信用违约风险。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契约经济,诚信乃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的最基本的伦理准则之一。诚信虽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伦理制度,但是其对法律等正式制度作用的发挥起着不可或缺的互补和促进作用,因为法律等正式制度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其所不及之处得靠诚信等非正式制度来弥补。正如科斯所言:“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⑤。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其权威性自不待言,但问题在于:该征信系统在建立之初就存在重大缺陷,主要体现为信用数据采集样本存在局限性,征信数据采集范围过于狭窄,其代表性愈发不足,不能全面反映自然人和法人的真实信用情况;而导致该问题的根源在于央行征信系统建立之初,没有把涵盖愈加丰富信用记录的互联网信用大数据纳入其征信数据采集来源。随着电子商务一日千里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信用记录会更加全面和详细,而线下记录则会愈发零散和稀少。基于以上原因,完善现行的征信体系应借助互联网的信用大数据;同时可以借鉴西方经验,发展市场导向的征信体系建设,鼓励阿里、腾讯等有着信息优势的互联网公司加入征信建设市场;此外,还应提高征信数据的共享程度,降低信用数据的使用成本,最终实现降低普惠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的目标。
4.重塑现代金融伦理,重视金融的价值属性。大部分金融学家坚持“金融学是一门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⑥。金融学的这种“价值中立”原则,导致在金融领域出现各种道德风险,“没有了人性的一面,经济学就像石头一样又干又硬”⑦,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如此感叹。丁瑞莲则在其著作《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中指出“金融学的技术特征遮蔽了金融关系背后的良心”⑧:“金融理论的数理模型化遮蔽了金融的价值取向……金融机构和市场组织与现代科技的全面融合遮蔽了技术主体的德性……金融工具的工程化遮蔽了金融的道德风险”,“在金融技术化趋势的掩盖下,金融的道德层面和伦理基础很难观察并引起重视,被遮蔽的良心缺少阳光雨露的滋润而渐渐霉变,良心的亵渎也时常发生”⑨。显而易见,现代金融伦理的缺失导致金融服务呈现“嫌贫爱富”的选择性倾向,这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现象,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观背道而驰,重塑公平正义的现代金融伦理价值体系彰显必要。现代金融活动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金融服务应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金融应显示其人性的一面。
注释:
①丁瑞莲著:《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②1776年7月4日美国大陆会议颁布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③《世界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第217A(Ⅲ)号决议颁布实施。
④⑦⑧默罕默德·尤努斯著、吴士宏译:《穷人的银行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⑤科斯著、胡庄君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⑥(美)博特赖特著:《金融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⑨丁瑞莲著:《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介绍:朱民武,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博士生,广州 510632;曾力,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006;何淑兰,广东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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