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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税法条款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税法条款
旧税法的规定: 一:根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第七条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以上政策规定偏重于按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纳双方最可能出现争议的地方就是对于“结算”的理解,并且征纳双方都不易从财务部门直接取得相关结算证据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
[2009]29号),本条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二:财税[2006]17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国税发[2006]177号文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预收工程价款不征税的规定(仅在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在工程开工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实践中对于“工程形象进度”的确定,征纳双方又会产生新的争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2009]6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新税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2008.11.10)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2011.10.28)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突破了“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从实践操作上征管双方都便于理解和执行。
201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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