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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条例(稿)
xxxx有限公司
科技工作者条例
第一条:根据xxxx有限公司规章及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科技工作者是指在xxxx公司及相关企业内从事
科技工作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质控人员、技术服务人
员、生产过程中接触到工艺流程和技术配方的人员,从事其
他需要签订本条例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对自己接触到的所有技术、资料、科研成果包括
阶段性成果、信息包括商业信息(以下简称技术)均附有保
密的责任。未经公司许可,科技工作者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
上述技术提供、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本人亦不得以任何
形式使用。违反本条者,视同窃取公司技术。
第四条:科技工作者保证在离开xxxx公司后五年内,均及时将新的
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知照xxxx公司。否则,视同为使用了
xxxx公司的技术。
第五条:《工作记录》是科技工作者必须如实记录的法定文件。由科
技工作者本人签名领用,在使用完或项目完成或离开公司时
交回公司并办理移交签名手续。
第六条:《工作记录》是评价科技工作者工作表现的依据。
第七条:《工作记录》应妥善保管,逐日填写,不得缺页。如有错漏、
修改,应对修改的地方说明原因、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
第八条:不按要求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工作内容的,视同窃取公司
技术。
第九条:未按本条例要求移交《工作记录》或《工作记录》有缺页、
不正常修改等,均视同已窃取公司技术。
第十条:《工作记录》只限本人使用和上级主管查阅。未经主管人员
书面同意,不得借与他人,亦不得翻阅他人的《工作记录》。
违反本条者视同窃取公司技术。
第十一条:《工作记录》为xxxx公司所有的财产。未经公司书面同意,
不得复印、抄录。违者,视同窃取公司技术。
第十二条:使用、窃取公司技术(包括公司的其他技术)的,除开除
工作以外,使用、窃取者还应赔偿xxxx公司的经济损失包
括:使用、窃取者在集泰公司期间所有的薪酬、补贴、研究
经费、公司投入的其他经费等、
第十三条:使用、窃取公司技术已生产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收入
xxxx公司均有权收缴。
第十四条: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外,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视
情节给予谈话或警告、开除、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与xxxx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
准。
本人/,已认
真阅读以上《科技工作者条例》,已完全了解本条例的有关内容,并愿意服从本条例的所有
规定。
(签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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