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纪互联发声明解释商标官司 -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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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科技讯 2月23日下午消息,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今日发布声明,承认侵犯“世纪互联®”商标标识,但法院判决其仍然可以使用“世纪互联”作为企业字号,并且能够继续使用21vianet.com.cn域名,

上海世纪互联发声明解释商标官司

    以下为其“企业字号及域名”声明全文:

    2008年1月22日,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起诉我司,要求我司停止将“世纪互联”作为企业字号;停止使用21vianet.com.cn作为域名,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008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可以使用企业字号及域名,对于宣传中出现的部分错误特此声明如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为解决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面临的严峻现金短缺,以“零现金”成本终止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运营,而成立新公司承担对上海客户的服务并协助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处理债务渡过难关。此后,按照协议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高管及原上海分公司管理团队设立了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即我司)。法院认为:因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自始至终参与了上海世纪互联公司的设立活动。我司有权依法继续使用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经法院审理查明:我司系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3年初经过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管理团队等签订备忘录、协议而重组设立。故我司与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并非同一公司,也不存在直接变更企业名称的事实。我司在早期宣传手册中出现的“2003年上海分公司开始独立核算,更名为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是北京世纪互联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与事实不符,特此声明。

    部分宣传中称上海世纪互联公司为“国内首家通过ISO9002美国RAB和英国UKAS双重认证的数据中心,率先在国内推行国际标准的服务品质协议(SLA),荣获‘CCID数据中心服务评论’的最高标准‘四星级数据中心’,首批国信安办认证的安全服务试点单位之一”等,在发展历程一栏称:“1996年作为中国第一代民营ISP服务商在北京创立…2001年成立上海、深圳分公司,称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电信中立的互联网数据中心…2003年扭亏为盈走出低谷,启动世纪互联新一代网络数据中心战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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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互联发声明解释商标官司》(https://www.unjs.com)。应为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所获的资格认证及发展历程,与我司无涉。

    经法院审理查明:我司为21vianet.com.cn的域名注册人,可以依法使用,不构成对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为避免混淆,特此声明

    声明人: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为其“世纪互联®注册商标”声明全文:

    2008年1月22日,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起诉我司,要求我司停止对其“世纪互联”商标标识的侵权,同时要求我司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2008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指出,我司不应使用“世纪互联®”注册商标标识,但驳回了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巨额索赔。为避免各界对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商标标识与我司产生混淆,现我司特此声明如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高管及原上海分公司管理团队设立了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即我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与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法人陈升仍为我司大股东之一。

    我司在部分宣传资料及网站部分宣传中由于对双方合作关系的误解,使用了“世纪互联®”注册商标标识。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自2006年10月28日起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我司在2006年10月28日至2008年1月期间侵犯了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特此说明,以免各界对我司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产生混淆。

    我司有权合法使用“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我司目前使用独特且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世纪互联®”注册商标标识在字体、图案、造型等各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的标识。请各界对于我司的企业字号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世纪互联®”注册商标标识加以区分,避免混淆。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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