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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到新闻说:新京报诉 侵权索赔200万,

官司

    新闻是这么写的:“新京报社状告 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转载新京报文章、侵犯新京报著作权一案已进入质证阶段,近日将在杭州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自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 在未获得新京报社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原告作品数量经过公证高达7706篇。新京报社依法将 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擅自转载原告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稿酬及其他损失200万元。经公证,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 共使用新京报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总字数为9050473,图片总量2477幅。”

    不清楚新京报索赔200万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官司,新京报能拿到多少赔偿?一般来说,很难拿到诉讼的索赔额。

    最近这1-2个月,处理了两起类似的著作权财产权官司,翻看了海淀法院一些类似官司的判例。

    最近2-3年,新浪、搜狐等因为著作权侵权被起诉比较多,新浪因为文章的多,搜狐因为图片的多。

    更突出的是,视频网站被大量起诉,优酷、酷6、六间房等等,每个月都有因为有关涉嫌视频侵权被提起诉讼。另外,最多的案例是某个公司拿到某部电影或电视的网络传播权,某些网吧、网站盗版了,几乎是每个月有数起诉讼。

    总体来说,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起诉方相对被诉方来说,其实有更大量的收集证据工作要做,而且一旦证据有瑕疵,被诉方攻其一点,可以有很大的周旋余地。

    一般来说,原告有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才提起诉讼。不过,也有被告打赢了官司,一般情况是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拐弯抹角的授权,有关转载不构成侵权行为,或者原告准备不充分,权属举证含糊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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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原告证据充分,核心的问题就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首先在谈话中,会询问原告被告是否愿意和解。一般来说,都会给法官面子,同意和解,但是两方要求的数额往往出入比较大。

    回头来说新京报索赔200万的官司。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赔偿的方法规定有两种,一种是实际损失赔偿法,另一种是法定赔偿法。即实际损失能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再适用法定赔偿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著作权侵权官司,由于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认,也无法按不能确定的所得数额赔付。海淀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30-50元/千字,大网站比小网站赔偿得多。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讲,这样的数额比拿到合法授权使用费要实惠一些。从品牌经营角度来讲,拿到合理费用范围内的合法授权更有利一些。

    评论:

    祝志军7小时前    13楼

   

    胡忠: 但是  互联网新闻 本身就有原创少特点呀,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1、招个专门负责的。2、跟其他网站换内容,低价跟报纸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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