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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毕业生就业违约现象
老实说,关于毕业生“违约”的问题,不是一个新话题,但这却是令用人单位“头疼”的一个大问题。
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为接收毕业生,招聘会上设摊位,报上网上发广告,校园里头“抛绣球”,又是笔试,又是面试,好不容易相中了,签约了,最后却不来了,你说人家能不“窝火”?
而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舆论界的关注,不少人呼吁要毕业生讲诚信,要增强法律意识。这些话没错。可是很少有人去研究引发毕业生违约的原因,所以,一张方子也就不可能“包治百病”了。
其实,在毕业生毁约这一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许许多多不同的原因。比如说考上了研究生,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是绝不可能再去“履约”了。哪怕是担个毁约的“恶名”,哪怕是罚款,只要承受得起,他也会义无反顾地去读研。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究竟是该不问青红皂白,一概以“毁约”来论,还是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就是自己,我们又将如何决断?是讲求诚信去签约单位上班,还是“背信弃义”走进学校读研?江苏省教育厅最近作出的一个规定,为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参考”。
这个规定是这样的: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相信所有毕业生和他们的家长会欢迎这个决定。也相信许许多多的人会认为这是一个理性而又充满人性的决定。
我们不否认,确有一些毕业生是在找到更好的单位后,“恶意”与原来的签约单位毁约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也确有一些毕业生是善意的、无过错的毁约,比如,如前所说的考研。对前者,我们不赞成,对后者,我们应“变通”,应关照,应实事求是。
其实,除了考研、入伍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可能会造成毕业生违约,比如,拿到了出国留学的签证等。对类似问题如何解决?窃以为也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宜。
当然,我们绝不是主张签订的协议可以随意撕毁,更不是要毕业生去不讲诚信。这与我们主张实事求是对待毕业生违约问题不是一回事。
不管怎么说,江苏省的规定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人性化的、合情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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