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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CPA考试需注意各科目内容变化
近日,记者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了解到,今年的注册会计师(简称CPA)考试内容的变化已经明确,并已公布在《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这是在2006年度大纲的基础上,根据近一年来相关法规和准则的变化进行的调整。现逐科目介绍如下:
会 计
会计科目的教材,按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2006年度CPA考试内容相比作了较大调整,从原来的24章调整为28章。内容上看,主要变化是新增了“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企业合并”、“每股收益”、“金融工具列报”、“职工薪酬”、“政府补助”等相关内容;调整了“资产减值”、“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对“(十七)政府补助”、“(十九)股份支付”、“(二十七)每股收益”和“(二十八)金融工具列报”等仅作一般性了解要求。
审 计
审计科目的教材,按照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2006年度CPA考试内容相比作了较大调整,从原来的16章调整为22章。内容上看,主要变化是新增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相关服务业务”等内容;调整了“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抽样”、“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等相关内容;调整了审计各业务循环内部结构;对“(二十)特殊审计领域”、“(二十一)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二十二)相关服务业务”仅作一般性了解要求。
财务成本管理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教材,与2006年度CPA考试内容相比作了如下修改:在内容上新增了“期权”、“成本性态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作业成本计算”等内容;对“租赁”、“财务报表分析”、“产品成本计算”等内容作了较大修改;调整了“财务预测和计划”、“投资”、“筹资管理”等相关内容。
经济法
经济法科目的教材,与2006年度CPA考试内容相比作了如下修改: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重新就企业破产法部分作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就企业法中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支付结算制度、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作了相应的增删。
税 法
税法科目的教材与2006年相比变化不大,主要修改内容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个税目增加为14个税目,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新的暂行条例,主要变化内容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和单位定额的提高;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名为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也有些变化;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如工资费用、公益救济捐赠)有所调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列方法有较大变化;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年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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