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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在各结算成员在开展债券远期交易时,按照《规则》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为确保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的如期开展,现就结算成员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系统开发,目前,我公司的簿记系统已具备支持债券远期交易结算的功能,保证金管理系统正在加紧建设,簿记系统与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实现支持远期交易功能的工作也积极推进。但是,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涉及到完善债券簿记系统、与交易系统联网实现远期交易结算功能等大量细致而缜密的工作,同时,从系统改造需求最终确定到远期交易正式推出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目前在结算业务处理中,《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操作略有不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
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按《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功能实现后,可按《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执行。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如未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在交易结算指令中不要录入保证金金额,中央结算公司也不作相关处理。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
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前,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对追加保证金(券)(券)追加功能业务。,暂用应急方式处理,结算双方应填制并向我公司提交《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券)追加应急指令书》(见《规则》附件5);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后,结算双方应用保证金(券)追加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四、保证券的解押
远期交易结算合同在交割日成功履行后,将对保证券立即进行解押处理。
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后,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可改为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方式操作;保证金(券)可通过簿记系统相关指令进行追加;保证券的解押按照《规则》的相关条款处理。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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