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解读07司考大纲:你真以为大纲那么重要?

时间:2023-04-30 06:24:31 指南手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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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解读07司考大纲:你真以为大纲那么重要?

  编者按:新东方-北斗星学校独家签约的司法考试辅导名师郑其斌博士在第一时间对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告诉我们一个司考大纲的本来面目,对坊间众多将司考大纲神秘化、复杂化的趋势进行了祛魅。

  作者:郑其斌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鲜出炉,可谓万众瞩目,作为每年司法考试的官方标准,考生的关注理所当然,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大纲是用来做什么的,对我们参加考试有什么作用,以及怎么使用大纲的问题。我想,凡事都有两面性,要一分为二辨证地认识,司考大纲也是如此,以下结合2007年最新司考大纲的变化谈谈以上问题。

  一、大纲之惑、司考究竟应以何为纲?

  很多朋友往往拿到大纲时很兴奋,但看到是这么薄的一本小书后又很疑惑:怎么使用?它到底有什么用?

  大纲在备战司考中的作用,可以用两个字来形容,那就是“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实在是可以看也可以不看的,大概翻翻、读其大略也就可以了,如果我们真的以司考大纲作为我们复习之“纲”的话,就是不智之举了。

  为什么有此一说?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司考考的是什么?法条!90%的分值都集中在法条上,这种局面是由司考的标准化考试、选拔性考试、职业化考试的性质以及法律作为主要社会调整工具的重要地位决定的。而这种局面决定了我们复习备战的重点只能放在对法条的全面、深度和细致掌握上,我们在时间和资源的分配上也就必须向法条倾斜。大纲从体例来看,一本200来页的书,只能是浮光掠影鸟瞰一番,与其说它是大纲,不如说它是考试的简介,不具有参考价值和可读性,更不用说必读和选读的价值。那么,我们究竟应当以何为纲的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法条才是我们应该抓的纲。

  从大纲的内容来看,该大纲是官方辅导用书的浓缩,但这里浓缩的却不是精华,而仅仅是标题和标题下短短的说明。换句话说,辅导用书完全覆盖、包容了大纲,买了辅导用书再买大纲就是重复投资,就是浪费,不但浪费了金钱,而且由于买来后总要看看,必然浪费宝贵的时间,是对自己严重的不负责任。就辅导用书本身而言,尚有一些不尽合理的问题(参见下文),遑论大纲!

  从大纲每年的出版时间(每年的4月中下旬)来看,它对考生的复习无指导意义。应该说从历年司考的复习规律来看,大部分备战司考的考生,尤其是非法学出身的朋友,应当在当年的3月初就开始看书了,不管基础好坏,及早热身和准备都会大有裨益。如果规行距步,老老实实地等到大纲出来后才按图索骥地开始复习,在时间分配上就丧失了战略意义上的先机,损失了3月到4月这宝贵的准备期。

  从考生应选择的辅导资料来看,选择和取舍实在是一个不能不慎重考量的问题。资料并非越多越好,“贪多嚼不烂”这句俗得不能再俗的大俗话告诉我们,样样通却往往难以样样精通,最后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我们需要花大力气认真研习的资料应该是那些契合考试内容、反映考试规律、已经被历史和经验证明了的精品书籍。那么有哪些书籍符合以上标准呢?当然官方的那套辅导用书自然是很好的,因为它基本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官方的标准,换句话说,凡是与这套用书不一致的的观点在司法考试的范畴中基本都是错误的。但这套用书确有其致命伤,那就是考点不突出(主编的老师不会把考点突出讲解)、重点不清晰(考生很难从大段大段纷繁的文字中发现重点)、体系不科学(往往缺乏知识体系上的串联)、存在大量冗余信息(有许多不具有可考性、从来不考而且今后不可能考的信息充斥该书),所以,从减负和提高复习准确度出发,就有另辟蹊径之必要。目前坊间有很多培训机构的辅导书,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其中不乏鱼目混珠者流,但也确实有贴近司考应试规律的,关键在于我们自己要有判断好书的标准,就是刚才谈到的体例、内容、主编这几个相关因素。实际上,很多司考辅导书并不以大纲为然,而是按编者自己对司考规律的把握进行内容的取舍,实践证明并没有减少其使用价值。

  二、吸收大纲中有价值部分

  大纲毕竟是官方对司法考试的一个导向,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它虽然不具有可读性,不宜作为我们复习的经常性的资料来使用,但是又具有预见作用,从些须文字的改动中可以一窥当年司考的微妙变化。所以我们还得回到辩证法的立场来全面认识大纲,我们固然应当将99%的精力放在考点的研习中,但也不妨花1%的时间来认识一下考试的趋势和热点,朋友,磨刀不误砍柴工嘛!

  由于大纲本身文字很少,我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阅读完毕从而迅速把握其变化。因此,大纲的变化,就是它有价值的部分,而每年大纲的变化也就成了当年的热点问题。

  那么就大纲的变化问题,我的观点是细心总结,有所取舍、取其精华。

  1、凡是大纲的变化,我们都要留意,留意的意思就是要停下来看看,思索一下,然后要注意区别不同的变化而采不同的方法。

  2、并非所有的变化,都是重要的。我们要把握的是有价值的变化。因为主编老师的更替,大纲中有的地方在文法、表述方式上会有细微的变化,而其表达的观点并无不同,这样的变化就是没有价值的。相应地有价值的变化是考点的变化。前面已经说过,司考中90%的考点都和法条有关,另外10%则是一些理论知识。对有价值的这部分变化,我建议:法条部分,把握法条的变化,法条的变化中又重点把握具有可考性的法条的变化。所谓有可考性的法条,就是那些重要的、特殊的、例外的法条,集中在当年的新增法条之中,但当年新增法条并非完全是有可考性的,这需要细心甄别;理论部分,重点把握辅导用书中相关内容的变动,尤其是与往年观点迥异的部分。

  三、2007年大纲有价值的变化

  以上从两方面谈了一下我们对大纲应有的一个态度,态度决定一切,但在端正态度之后,尚需审视2007年大纲具体的变化,有价值的变化应该说比较突出,如地球人都已经知道的2007年新通过的物权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破产法,如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解释,大体总结如下:

  第一卷:

  法理学并无变化。

  法制史只有中国法制史部分考点有细小变化,如西周时期的司寇改为大司寇,如唐宋明清时期御史台之改为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改为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都察院、死刑复奏之增加。

  宪法部分新增考点有: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公检法三类机关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改动的有: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改为制度保障、删去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含义)。

  经济法考点的变动全部集中在证券法,增加“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代销发行失败”、删除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中止”下的例外行为,增加“股票上市的条件”。

  三国法国际私法中新增“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方司法协助协定”;国际(公)法无变动;国际经济法新增“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 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国际贷款协议及条款、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国际税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范围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规则、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删除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法概述”、“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卷:

  刑法的变动集中在分则。

  新增考点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损坏上市公司利益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删除的考点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还应注意2007年增加的三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诉部分,改动较大,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在该部分增加了许多新考点,虽然其中大部分为提示性、强调性的规定,但仍不容忽视。特别提醒考生注意2007年增加的五个司法解释,其中又以死刑复核的三个解释为重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具体而言,删除的考点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应考虑的因素”、“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 取保候审的程序、期限” 、“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逮捕的权限”、“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 本节新增:期间恢复制度”、“搜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新增考点有:“拘传和传唤的关系”、“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机关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审批程序、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逮捕的适用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任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期间恢复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并无大的变化,从行政法历年命题规律来看,非常灵活,即使大纲没规定的也有考到,故对行政法的掌握从历年真题中去寻找脉络更为有效。

  第三卷

  民法部分宜从宏观上把握,抓住以下热点:《物权法》,关于《物权法》的解析现在坊间已有很多,此处不赘,只是提醒考生注意将《物权法》与以前《民法总则》、《担保法》以及诸多司法解释中的物权制度做对比复习,特别留意那些特殊的、独特的地方。另外,注意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条文之外的法律原则和法理也相应改变了。

  商法部分,抓住以下重点:首先是公司法在2006年基础上势必会深入考察,2006年公司法考了40分,但难度一般,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难度、深度,进行细致考察,考生要认真梳理公司法的知识体系,特别要紧扣法条,牢固掌握各种细微之处。其次是今年颁布实施的新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破产法》把原来旧法中主要由政府行政官员组成的清算组制度改为了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制度;以及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在新破产法里面创建了重整制度,以求更好地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这些具体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思想的变化,而且可考性较强,实为考试不可回避的热点。

  民诉(及仲裁)基本没有变化,需要留意的是新颁布的仲裁法解释,民诉的复习仍然要以法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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