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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重点难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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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考生应特别注意案例分析题中股份发行(如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问题。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都占很大的比例,题型主要为单选、多选、综合题。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见下表: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也称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未成立前,发起人对设立费用及设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3.依法报经行政审批: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需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类:(1)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2)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依法报经审批的公司。
4.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
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6.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具有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7.签发出资证明书。
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
在此我们重点讲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而不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因此,股东会只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董事,或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职权如下:
股东会的职权(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严格区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的划分)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考生应特别注意,不是全部监事,因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临事会:
组成
董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
由3—13人组成,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会的组成: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
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
(1)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也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
1.发起人的发起
2.制订公司章程
3.申请设立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认购股份
5.募集设立时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6.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依法公告(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认股程序主要如下: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股程序主要有:
①发起人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②发起人缴纳股款。③进行验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股程序如下:
①取得股票发行资格。②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③制订招股说明书。④签订承销协议与代收股款协议。⑤申请股票发行的批准。⑥招认股份,缴纳股款。⑦进行验资。
(2)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中的决议机关,是认股人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注意多选题):(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形式及议事规则见下表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比,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外,其他职权基本一致。
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代理人受托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3)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和一般决议(其他事项)。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2)董事和董事长
董事的产生方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第一届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第一届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产生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3)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4)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要求考生必须掌握)
股份的特征:股份一律平等;股份不可分割;股份可以转让;股份是有价证券,可以流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
1.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如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条款限制。
3. 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发行的价格
1.同股同价发行2.不得折价发行
股份发行的程序
1.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拟订公司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的方案。
2.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井表决发行方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的决议。
3. 聘请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准备发行文件,并依法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4.公开有关新股发行的资料并制作认股书。
5.缴纳股款。
6.办理变更登记。
7.依法公告。
四、上市公司
1. 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是:
股票经批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其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告其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3.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条件
(1) 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 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 公司决议解散的;
(6) 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分为: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根据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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