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五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时间:2023-04-29 01:01:52 考试相关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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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五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会计职业道德参考材料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道德的本质主表现是:(1)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体,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强调奉献社会,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2)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针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对其职业行为提出的不同道德要求,形成了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3)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职业关系是一般社会关系在职业或行业方面的特定表现,具体表现为从业人员之间、职业之间和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  职业道德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职业性。每一种职业道德都只能规范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2)实践性。职业道德总是与具体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偏重于实用性,容易形成条文,有的甚至被纳入法律规范。(3)继承性。同一种职业因服务对象、服务手段、职业利益、职业责任和义务相对稳定,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的核心内容将被继承和发扬,从而形成了被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爱岗敬业就是对自己的工作要专心、认真、负责任,为实现职业上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  (2)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诚实就是实事求是地待人做事,不弄虚作假。守信就是讲信用、重信誉、信守诺言,不搞坑蒙欺诈,不搞假冒伪劣。  (3)办事公道:是指处理各种职业事务要公道正派、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4)服务群众:是指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奉献社会就是要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自觉地、努力地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当社会利益与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也就是说,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允许会计人员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  (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由于会计服务的对象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所以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戒懒、戒惰、戒拖;热爱会计工作,敬重社会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切实对单位、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向书本学、向社会学、向实际工作学,在学中思,在思中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摆正位置,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二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守,但不需要或不宜用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  2.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二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逐渐被吸收到会计法律制度中,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二者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缺乏权威机构保障对裁定的执行。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有关单位的积极参与,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予以实现。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1.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或抽查。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和检验。检查中发现的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不仅要承担《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道德制裁可以采取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暂停从业资格、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曝光等。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并行不悖、不可替代,应同时并举。  2.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均规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而且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还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的重要内容。检查的方式包括:  (1)考核评价方式:即将会计职业道德分为若干项目,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的形式有自检、互检、明检、暗检等。  (2)建立持证人员诚信档案: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不仅作为财政部门监管会计人员的依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从而督促、约束、激励会计人员严格自律,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3.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经审查发现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报考人员,考试管理机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高级会计师的考评不仅关注申报人员的学历条件、工作成绩及专业水平,会计职业道德考评也是一个重要内容,考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在考试时增加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二是在评审方面要对申报人的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严格审查,三是规定一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否决条款。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对于尚未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但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与实施,既要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又要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可以采用给予一定数额奖金、晋升工资、授予荣誉称号(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宣传。  (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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