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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基础知识

时间:2021-10-06 08:34:32 考试相关 我要投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全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对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规范。

  【判断】: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个方面——

  (一)经济管理关系:分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两方面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各种企业法就是调整内部关系的)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般特征: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应有的强制性。

  自己的特点:(一)综合性:调整手段、规范构成、调整范围

  (二)经济性:重要表现是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反映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调整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

  (三)行政主导性(四)政策性

  四、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注意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

  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但司法解释是法的形式之一。

  (一)宪法

  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在全国范围适用。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本辖区适用。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属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等。本行业内具有约束力。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对法院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对于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帮助。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除上之外,国家政策、习惯也可作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1)经济法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2)经济管理法,主要是法律制度,其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3)经济活动法。

(责任编辑: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