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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留学回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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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外籍的原留学人员,可申请“原留学入外籍人员身份证明”,
请对照留学院校所在使领馆辖区,向相应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办理“原留学入外籍人员身份证明”。
驻美使馆馆区原留学人员申请“原留学入外籍人员身份证明”,须提供如下七项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文简历;
3)已注销的原中国护照信息页复印件;
4)现国籍的有效护照信息页复印件;
5)学位证书复印件;
6)中国雇用单位证明或赴华办公司注册证明或拟办公司的计划书(须有时间、地点、公司名称等信息);
7)写好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须贴好邮票,小信封即可,邮资请咨询美国邮局。仅接受邮局平信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
EDUCATION AFFAIRS OFFICE OF CHINESE EMBASSY
3505 International Place, NW
WASHINGTON, DC 20008
(请在信封上用中文注明“原留学入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字样)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在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在韩国留学中国留学人员,毕业(结业)回国前(回国前两周内来大使馆办理,不可提前来办),可持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三个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人员)、或进修、学习经历证明(指普通访问学者、博士后和大学间交换留学生),到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教育处或驻釜山总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虽已结束学业,尚未取得毕(学位)业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来使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者,可在取得学位(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位(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前来大使馆或釜山总领馆办理。
对于毕业已超过两年的留学生,不予开具第二联:即海关申报联,只能开具第一联:即留学生联。我处不做学位证书和毕业证认证和公证,如果在回国后需要对国外取得学历证书认证的话,可持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其他做认证需要的材料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认证,具体可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www.www.unjs.com/Portal0/default179.htm。此外,我处不单独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证明,留学人员可持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二联回国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海关办理,详细办理手续请与当地海关咨询,或到网上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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