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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现对市卫生局1991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院病历及疾病诊断、病休证明管理若干规定》(津卫医字〔1991〕第517号)进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照此执行。
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急诊病历管理请参照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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