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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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生的小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以及医院开出的新生儿出生记录;
未在医院出生的小孩如果要办出生证,前提是医院有《出生医学证明》剩余,因为现在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都是按本院活产数领取,不是医院出生的,按理是办不到的。如果正好医院有剩余,您需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外,还必须出具村里的小孩证明,并到乡或区派出所加盖公章!如此才可以办理。
如果是已经上户,需要补办,必须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并加小孩的身份证户口簿,小孩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除可挂靠集体户口还可挂靠哪
为解决当前人才引进和部分市民申报户口无出路等户籍管理等难点
最新政策变动链接:
新生儿入户须查验计生证明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三、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专此函复。 附件:亲子关系声明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2003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年月日时 出生地:省地县(市)乡村 由(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 因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2、一般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 父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 (或监护人签名日期) 证明人签名日期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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