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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工证明
上海市退工证明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 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 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3、《劳动力登记表》内的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注: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www.unjs.com)。
二、
退工单是证明失业身份的重要资料,一般是一式四联的退工证明,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退工单上记载了辞职的时间,这和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是一致的。
1.单位有无权力在劳动手册上记载非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实施〈劳动手册〉制度的通知》规定: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由此可见,劳动手册是国家劳动部门为管理正常的劳动就业市场而颁发的一种凭证,而且是格式凭证。企业在劳动手册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格式,不违反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更是基本要求。这不仅是履行劳动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也是企业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企业在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上的不实记载,会影响到雇用单位对劳动者的正确评价,对劳动者是否会被录用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不实记载已经侵犯了该劳动者再就业时平等就业的权利,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2.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在劳动手册上添加的不实记载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手册上的记载事项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一旦停止,企业的义务只是在劳动手册上添加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流转状况。企业在劳动手册上记载不实之词,实质上还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应当对其行为负改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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