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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字第 号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
现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姓名性别民族出 生年月日婚姻 状况双方有无直系或
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军 人
证件号备注
说明:l、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填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填写离婚: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工作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且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2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玻
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提交3张大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提供2张2寸红底单人照片。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6、现役军人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妨碍现役军人同意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需提供(1)《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2)结婚证;(3)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7、如何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因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时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曾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写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如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提供3张红底大2寸免冠合影照片。
8、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事宜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因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无婚姻状况证明问题,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当应提交经公证机关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书和委托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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