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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完税证明
海关完税证明海关完税证明是进口环节的缴税证明,你公司只有出口业务没有进口业务,你就去海关开啊,这都是行政性管理的手续。
海关完税凭证相关文件解读
海关完税凭证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简称,从2004年2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新的抵扣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以规范和强调。
1、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对“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的理解:比如纳税人取得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2日的海关完税凭证,90天后为7月2日,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7月10日。如果开具日期为4月11日,90天后是7月11日,此时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8月10日,如果是周末还会相应顺延。此时的抵扣期限就不是90天,而是120天或更多。
2、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针对部分纳税人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如期申报抵扣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一是明确凭票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二是再次强调了抵扣期限“在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三是强调了一种特殊情况,“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同时提供了逾期抵扣版的操作软件;四是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要求为“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纳税人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办法变化以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在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抵扣,发生程序上的错误,致使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提出人性化方案,准予这些企业在2005年1月11日前进行申报抵扣,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困难,扶持企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一些企业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活动,由于企业间往来事项过于复杂,再加上对方企业的人为疏忽,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按期抵扣,这些企业在我们的协助下向总局提出抵扣申请并获得批准,从而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同时这些企业也表示以后一定会高度重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要求,保证按照税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的完成申报抵扣。
类似的文件可以参看流便函[2006]27号、流便函[2006]145号等。
3、国税函[2004]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了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的采集规则和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机关版)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第一联和第五联采集时,须遵循如下采集规则:?
(一)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三、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规范的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正确的填写方法如下:?
(一)由海关H2000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XXXXX-LXX,共22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1-4位须填写口岸代码;5-8位须按票面实际内容填写四位年份,如2005年,须填写2005;第9位必须为数字“1”;10-18位须填写数字;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20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21-22位只能填写数字。
(二)由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LXX,共19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第1位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输入;2-3位为年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2005年须填写05,4-5位为月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1月份须填写01;7-15位须填写数字;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17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18-19位只能填写数字。
4、国税函[2004]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和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主要规范了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与比对的操作方法,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进行申报抵扣时正确操作的指南。
以上文件涉及文件如下:
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流便函[2006]27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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