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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证明
公积金缴纳证明《公告》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的,必须是在东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申请出具证明的,需在结清上一次申请出具证明所办理的贷款之后。
在东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东莞本市职工和其他7个城市的职工,必须前往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东莞市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申请表》,并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或公积金龙卡。
此外,已婚的职工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再次申请出具证明的,必须提供原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最迟8个工作日可收到回复
申请者可以前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或者常平、塘厦、虎门3个办事处进行申请。向归集管理科提交申请的,一般受理当日即可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向三个办事处提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关于规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向国管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需国管分中心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管分中心直接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证明其以前年度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二)主申请人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共同申请人需证明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含中直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转移开户证明,国管分中心不再另行出具缴存开户证明。
三、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需受委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应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名)、借款申请书、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缴存证明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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