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健康证明

时间:2023-04-29 19:42:35 健康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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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健康证明

1.某些特殊工作岗位对健康有较高要求,这里健康证明是由正规三甲以上医院提供的。

2.某些员工由于公司需要等原因出差或出国到其他单位工作,对方要求出示健康证明,这里健康证明一般 是由派遣出差者的公司提供的。

健康证明一般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会用上。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才提出办理健康证的需要。

必须有健康证明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公共场所两年培训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业。

一、健康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和其他有碍健康的疾玻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等到治愈后才可以工作。

二、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当日清晨空腹、带身份证、带一寸照片或卡、笔。

2、体检前日应注意休息,忌暴饮暴食,忌饮酒,避免过量脂肪饮食,不要熬夜、过于疲劳。怀孕妇女不宜做X光胸部透视。

3、体检时请着宽松衣服,便于静脉采血。

4、抽血后可进食,请用消毒棉签按压局部3至5分钟,但不能搓揉,压迫时间过短或搓揉易发生血肿。

5、抽血后24小时内不得热敷。

三、体检、培训流程:

1、登记交费,领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逐项认真填写(单位或地址、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从事行业、文化程度、工种、工龄),根据本人所从事行业领取相应卫生知识培训教材。

2、依次完成体检:内外科(皮肤)一般检查→抽血→粪便检查→X光胸部透视。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后把体检表放在X光透视处。

3、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4、完成体检、培训并且全部项目合格的,可在四个工作日后领榷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各类从业人员体检向导

[1]

本指引把从业人员分四大类说明健康证明的办理过程:

1、医药类(药厂、药店从业人员)。

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药厂、药店从业人员的体检必须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进行,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发放《健康证明》,其他体检机构对该类职业发放的《健康证明》不予承认。

办理过程: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参加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回执,体检后五个工作日内,系统将通过手机(小灵通除外)向体检者发出体检结果,未知体检结果的可致电门诊咨询(电话:86232657)或到门诊(地址:桂城佛平路28号)获取,体检合格者凭回执到门诊领榷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者可凭回执在门诊进行复查。

2、涉水产品类、一次性卫生用品类、化妆品类从业人员。

办理过程: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各体检部门(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及各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参加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回执,体检后五个工作日内,系统将通过手机(小灵通除外)向体检者发出体检结果,未知体检结果的可致电所在体检部门咨询或到所在体检部门获取,体检合格者可凭回执到体检所在部门领劝体检报告书”,体检不合格者可凭回执到体检所在部门进行体检复查。

3、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类从业人员。

办理过程: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各体检部门(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各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参加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回执,体检后五个工作日内,系统将通过手机(小灵通除外)向体检者发出体检结果,未知体检结果的可致电所在体检部门咨询或到所在体检部门获龋体检合格者凭体检回执到相应的镇监督分所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三个工作日后,凭体检回执和卫生知识培训发票到所在镇的行政服务中心领榷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者可凭体检回执到原体检部门打影体检报告书”了解不合格情况。若有体检缺项或需复查某项目,可凭体检回执到原体检部门进行漏项复查。

4、工厂企业类从业人员。

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照1张到南海所在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一个工作日后凭缴费收据到体检单位领取检查结果报告。

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查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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