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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证明
不良记录证明关于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
因业务工作需要,2009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08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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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09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08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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