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时间:2023-04-29 18:54:17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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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1、什么是商品房初始登记

商品房初始登记就是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以下简初始登记证明),来确认开发企业对该商品房屋产权。 2、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程序

窗口受理——楼盘维护——初审——复审——打印初始登记证明和初始登记清册——发证——归档。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具备实测条件后先行委托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房屋实测。取得测绘成果后,持相关资料到华侨路35号二楼18号窗口-交件。经审核后,已售出的打佣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未预售的,以基本单元为单位按幢打印初始登记清册。

①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证明后十日内将该证明交给购房人。

②对已预售出去的房屋,我们在初始登记证明注意事项栏里,已提醒购房人持《初始登记证明》和《南京市房屋预售合同》及相关材料,三个月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购房人持合同长期不办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③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办完商品房的登记领证手续,然后以现房上市销售。避免了开发企业对未售出的房屋,长期不办理产权登记,形成市场存留大量无“户口”房屋,增加管理难度。

④根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法律依据

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来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等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目的。

首先,规范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开发企业所建的商品房在变更、转让前,必需先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才能办理变更、转让。过去南京也一直在对商品房项目实行初始登记工作。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就要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来进一步规范。

其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后,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的产权清晰,有力地规范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初始登记,商品房的交易都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透明度高、安全性强。属于业主的共有公用部位也进行了初始登记,并随时可供权利人查阅,有效的保护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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