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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证明
合同到期证明您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规范劳动关系的责任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无论哪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出具相应书面证明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证明,对劳动者权益构成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交已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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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单位没找你谈关于续期的事,说明原公司不愿再使用你,你也没有提出续订合同,那么,你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此结束,你应该和原公司结清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各项保险补齐后离职。你与原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需要交辞职信,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原公司。现在你新找了工作单位,应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报到时原公司的工作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可作为新公司参考,而不是各种证明。不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是不能接续的,比如工龄。但是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保险是可以接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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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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