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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收汇证明
远期收汇证明编号: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美元
项号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合同(协议)编号预计收汇日期出口金额折美元备注
经办人(签字):
外汇管理局(章)
年月日
2
一、基本概念
远期收汇:指出口企业在外销合同中订立的付款期为180天或180天以上。
二、远期收汇证明的用途
根据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284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出口企业发生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应当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外经贸局的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凡未办理证明的远期收汇出口业务不得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三、办理对象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
2、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已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
3、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办理程序
1、网上下载(合肥市外经贸局公众信息服务平台)或到市外经贸局计财处领取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2、出口企业按要求正确填写《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3、向市外经贸局计财处提交有关材料;
4、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通过后,在《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上加盖印章,发放企业。
5、企业执《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向国税部门申报。
五、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出口货物情况、客户情况、预计收汇时间;
4、货物远期收汇出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未核销)、出口发票、专用税票(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将已审核完毕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一份交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一份交外汇管理局备案,自己留档备查一份,并在收汇后凭此证明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2、企业到期应及时收汇并按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收汇核销后将有关核销手续报我局计财处以便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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