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分股票怎么办

时间:2024-08-14 12:17:28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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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分股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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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分股票怎么办

  离职后公司分股票怎么办【1】

  不论是创业,还是处于发展中的企业,现在比较流行的一个职工激励方式就是分股票或者期权。但是,公司并不是白白分给你股票或期权,需要你达到一定的要求!

  不过,如果离职了,公司分给你的股权还能拿到吗?这部分权益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名词,叫做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创业公司给员工期权也是同样的道理,就是公司有条件的给你股权,这个条件多半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时间上的限制,另一种是业绩上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就是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只有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以后,你才能得到所授予的期权;业绩上的限制,就是说除了锁定期外,你必须完成一定的业绩或达到一定的目标,当你完成了约定的业绩或达到了这个目标,才会授予你期权。

  公司不可以分给哪些人股票?

  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此外,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但根据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这也意味着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要考虑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离职后 公司分给你的股票怎么办?

  由上述可知,股权激励一般都有期限或者业绩条件,比如企业约定了5年的期限条件,也就是说,你要在公司干满5年,才能得到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你在中途离职,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服务满一年就相应解锁五分之一的股票来折算,比如你干满三年就解锁五分之三的股票。

  而业绩条件下,一般会与某种业绩挂钩,比如在产品测试版发布时,股权解锁四分之一;正式版发布时,继续解锁一部分股权;2.0版本发布时,再解锁一部分股权。如果产品测试版还没有发布出来之前就离职的,那么可能离职时一点股权都带不走。

  因此,律师建议,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越早约定,约定的越细,则覆盖的人员越多,执行性越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

  如果你是员工,属于被激励的对象,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但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个是授予的时间,就是行权期限,这个越短越好,如果很长,那就意味着对你的绑定也很长,中途退出有可能会丧失全部或部分的期权;另一点,就是退出时的机制要明确,退出机制要合理,很多创业公司在员工的退出方面不是没有约定就是约定的非常不合理。

  股票和期权 哪个更划算?

  股票和期权,对于管理层和员工而言哪个收益会更大,取决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表现如何。如果公司股价上涨超过了一定价格,期权持有者就能比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获得更多的收益。

  举个例子来说:

  一家上市公司给一位管理层1万股股票期权,执行价格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则获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后,股票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执行所有的期权买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够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

  如果5年后股票价格升至60元,股票期权持有人将获得30万元的税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21万元的税前收入。如果股价5年后跌至15元,股权将不值得执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52500元的税前收入。比较税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价的变动直接决定了两者的收益。

  可以看出,上面这个例子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层和员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存在很大差别,股票期权数量要远高于限制性股票,这也是国外的实际情况。由此可以知道,公司在设计激励计划时,需要斟酌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

  你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吗?

  我们经常有一个疑问,买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是一定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你就有权参加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上市公司每年要召开一次年会,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会对审议的事项、时间、地点予以公告。你作为股东,到时就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投票权、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就是你作为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解;投票权、表决权,这两个权利一般都是同时使用,就是你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分红权,是指作为股东,有权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分得相应的利润。

  离职了,公司分的股份怎么办【2】

  一、员工如何获取股权

  相对来说,一般员工股权或期权的授予,都会要求连续工作3-5年以上,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公司不可以分给哪些人股票?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是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由上述可知,股权激励一般都有期限或者业绩条件的。

  那么,员工中途离职了,股权该如何处理?

  三、离职了,股权怎么办?

  常见的处理办法主要是以下五种:

  1、彻底剥夺

  一般是针对因为有重大过错而离职的员工,属于惩罚性措施,包括且不仅限于泄漏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为工作失误或者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

  2、按照净资产回购

  大家都知道,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回购

  此种办法已经属于较为公平的方案了,相当于把本金都还了,投资收益就放弃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说的期望薪水和实际薪水的差额,以及对额外资源的估值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员工。

  4、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

  以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这个就比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轮融资的价格加上一个折现率计算,例如上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为一千万人民币,那么公允价格可以按照800万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分手还是朋友”的核心员工,属于皆大欢喜。

  5、继续保留

  如果公司觉得虽然核心员工离职,但仍然对公司有较大的帮助,并且核心员工也承诺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那么可以保留股权,转变为一般投资人,这样也不会出现股权变更时的纠纷。

  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办【3】

  案情简介:

  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是B公司的老员工之一,基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了B公司1.8%的原始股。B公司在设立时就对股权激励方式预留了空间,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是作为股东的必要条件之一,终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一段时间后某天,A忽然提出辞职,但在离职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A离职后,B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A的代理人虽然投了反对票,但仍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了新的《股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A对此非常不满,起诉至N市G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管理办法》无效。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中区分了《股权管理办法》的效力范围,即认为强制转让条款对所有股东有效,而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仅对投同意票的股东有效。B公司随后依据该管理办法,要求A按照《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公司。A拒绝向B公司转让股权,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讼,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A离职后到现在的公司分红和利息损失。

  N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虽然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行使会受限于公司的意思,但是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自益权仍应遵循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则,公司无权在未与A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转让股东股权,A也不会因离职而丧失股东资格。而鉴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法院最终判决A依然为B公司股东,B公司仍需向A支付拖欠分红及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在最近一年来,律师接到了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提出的有关股权激励的咨询。这是个很好的趋势,意味着现在年轻创业团队开始意识到,在企业初创期间,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创业一段时间后表现出色的核心员工,与直接加薪相比更能达到双赢的,是给出一定的股权,分享其所对应的未来更具想象空间的资本收益,毕竟,初创企业的薪水再高,也高不过成熟的行业巨无霸们。但在具体操作上最严峻的问题是,股权是激励在职员工的,万一小伙伴要走,给出去的股权怎么办?N市法院的这个判决极具代表性,非常完美地回答了这个问题:1.小伙伴们之间互相拟定的有关股权处置的问题,只要不违法,就是有效的;2.有效的约定未见得一定能执行,如果不具备可执行性,那这个约定依然是一纸空文。

  律师建议: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越早约定,约定得越细,则覆盖的人员越多,执行性越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你们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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