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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知识难点归纳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二是指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有会计主管、财产管理、出纳等人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知识难点归纳,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知识难点归纳1
1.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基本相当于原长期债权投资。
(2)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如果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处理可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三个步骤:
(1)取得时
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注意:即原制度的溢价、折价)。
(2)持有期间
持有期间主要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如下:
①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期限
②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
③应收利息按照分期付息还是一次还本付息可分别计入“应收利息”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处置时
①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知识难点归纳2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其一,到期日不固定或回收金额不确定的,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例如,股票投资没有到期日,回收金额也不确定,不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持有为了生产经营考虑,不管是重大影响还是控制,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属于上述两项目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其中,如果债权投资的利率是浮动利率,仍可以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其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投资。例如企业购买债券时,主观还没明确是否会持有至到期的话,不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其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这里的有能力是指有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能力,预期不会因经营困难而提前出售债券的可能。
如果企业在到期前处置了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则会有相应的“惩戒”。即处置后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重分类为可供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在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有三种情况是会计准则特批的,即使提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也不会有“惩戒”。
第一,提前出售时与该投资到期日很接近,且市场利率变化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即提不提前差别不大。
第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所有的初始本金。即剩余部分已经不重要。
第三,出售行为是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例如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即出售行为是被动的,不是企业主观行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和其他资产一样分为三部分,取得时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以及最终处置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为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但不包括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设有“成本”、“利息调整”以及“应计利息”三个明细科目。“成本”明细科目反映面值,借贷差额部分计入“利息调整”,作为折溢价的摊销,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仅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中核算。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反映面值)
——利息调整 (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对价)
(二)后续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的摊余成本计量。在持有期间要计算按实际利率下计算的实际利息,与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名义利息之间差额来摊销初始确认的“利息调整”。
借:应收利息(面值乘以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注1:如果是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应收利息科目应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注2: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是将该投资所有未来获取的现金流按一个内含报酬率折现,让其等于初始投资所支付的对价。所以该实际利率在该金融资产存续期间内是保持不变的。
注3: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的“利息调整”如果在“借方”,摊销时反方向在“贷方”摊销,反之亦然。最终债券到期时“利息调整”明细科目的余额应摊销至零。
注4: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期初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 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 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 提前偿还的本金 - 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三)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
在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应到期时收回最后一笔本金。如果发生因自身原因而提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时,应相应转销对应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与实际收到银行存款之间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还并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在之后两个完整年度不能再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应出售部分)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对应出售部分)
——利息调整(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对应出售部分)
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应留存部分)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对应留存部分)
——利息调整(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对应留存部分)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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